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东政发〔201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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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以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
(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未经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二)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只能从事说服教育等执法辅助性工作,不得行使具体行政执法职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要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规范委托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委托行政机关要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要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委托协议包括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坚持依法决策。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要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依法履行执法职能。
1.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全面清理和取消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者降低审批门槛。实行公开透明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服务指南及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要予以公开。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积极推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加强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未列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项目不得实施。
2.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和《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等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增强说理性。
3.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化管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4.规范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强制措施。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影响居民生活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5.创新执法检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行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1.完善告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完善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制度,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救济等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管理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申请时,要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
2.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调查取证要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要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行调查取证或者核实证据时,要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的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事项,声音资料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严格听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应当听证情形的,要依法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人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并取得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行政执法听证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4.规范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要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国家、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尚未制定统一格式行政执法文书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要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行政执法完结后,按规定将有关资料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5.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权力清单将其职责、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决定、救济和监督途径等事项进行公开,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机关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一)明确监督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组织和领导本辖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
(二)规范监督行为。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事前事中规范与事后监督追责相结合,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既要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也要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要加大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三)强化责任追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或者拒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并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行政复议监督。行政复议机关要依法、公正、及时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对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变更;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作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20号)精神,按规定指派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认真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深化执法改革。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探索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新途径,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充实基层和一线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三)严格评议考核。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围,适时组织开展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可以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外部评议。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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