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督导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济政办字〔2013〕22号
颁布日期:2013-03-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督导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及《济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济发〔2011〕11号),转变教育发展方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我市教育事业跨越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市政府确定对全市2012年度教育重点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内容

2012年度全市教育重点工作督导评估按照《济宁市2012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进行。督导的主要内容:

(一)经费投入。重点督导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彩票公益金用于教育,城市基础设施教育配套费、城市建设维护税用于教育等7个方面的内容。

(二)工程建设。重点督导中小学校安工程、营养餐改善计划、改善农村教学点办学条件、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学前教育工程、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等6个方面的内容。

(三)教育管理。重点督导普通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创建、课程实施、学校安全等3个方面的内容。

(四)教师队伍。重点督导新教师补充、教师培训、城乡教师交流等3个方面的内容。

(五)问题整改。重点督导省、市教育督导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二、组织实施

2012年度全市教育重点工作督导采取集中督导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按照《济宁市2012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市采用验证法进行综合评价,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向各县(市、区)反馈督导意见。坚持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保障督导评估结果准确、公正。

三、时间安排

2012年度全市教育重点工作督导拟于2013年3月下旬实施。各县(市、区)要在2013年3月19日前完成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有关报表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安排。

附件:济宁市2012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附件

济宁市2012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督导

评估方案

一、说明

(一)为督促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依法履行发展教育事业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及《济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济发〔2011〕11号),转变教育发展方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以2012年度教育发展的重点工作为督导评估内容,以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为主要评估对象。评估结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作为评选表彰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专项表彰的依据。

(三)2012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设置一级指标(A级)5项,二级指标(B级)20项,方案设置总分值900分。

(四)本方案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二、督导评估指标及分值

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

A1经费投入300分B1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30

B2城市教育费附加60

B3地方教育附加60

B4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50

B5彩票公益金用于教育20

B6城市基础设施教育配套费40

B7城市建设维护税用于教育40

A2工程建设300分B8中小学校安工程50

B9营养餐改善计划40

B10改善农村教学点办学条件30

B11薄弱学校改造工程10

B12学前教育工程100

B13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70

A3教育管理140分B14普通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创建50

B15课程实施60

B16学校安全30

A4教师队伍100分B17新教师补充40

B18教师培训40

B19城乡教师交流20

A5问题整改60分B20省、市督导发现问题整改60

三、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二级

指标督导评估要点及要求计分办法

A1

经费投入

300分

B1

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30分)B1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

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含城市教育费附加)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比2011年提高。B1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30分)

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含城市教育费附加)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比2011年每提高0.1%计2分,最高计30分。

B2

城市

教育费

附加

(60分)B2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与使用按三税的3%征收,实征额占应征额比例达到100%,拨付额占应拨付额比例达到100%,当年实征额拨付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B2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与使用(60分)

①征收(20分)

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总额的3%征收,实征额占应征额比例达到100%,计20分。每降低1%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②拨付(20分)

拨付额占应拨付额比例达到100%,计20分。每降低1%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③管理与使用(20分)

落实了当年实征额拨付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计10分。未落实,计0分。城市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没有出现挤占挪用和平衡财政预算现象,达到该项要求计10分。否则,计0分。

A1

经费

投入

300

分B3

地方

教育

附加

(60分)B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与使用

按照《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1〕10号)规定,按三税的2%征收,实征额占应征额比例达到100%,拨付额占应拨付额比例达到100%,当年实征留教育额拨付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地方教育附加全部用于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其中,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比例不得低于20%。B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与使用(60分)

①征收(20分)

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总额的2%征收,实征额占应征额比例达到100%,计20分。每降低1%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②拨付(20分)

拨付额占应拨付额(均扣除上解省20%部分)比例达到100%,计20分。每降低1%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③管理与使用(20分)

落实了当年实征留教育额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计10分。未落实,计0分。地方教育附加全部用于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达到上述要求计10分,否则,计0分。

B4

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50分)B4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

根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济财教综〔2011〕39号)规定,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足额计提教育资金并拨付教育。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B4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50分)

①征收(20分)

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足额计提教育资金,计20分。计提比例每降低1%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②拨付(20分)

拨付教育额占实际计提教育资金比例达到100%,计20分。每降低1%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③管理与使用(10分)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达到上述要求计10分,否则,计0分。

A1

经费

投入

300

分B5

彩票公益金用于教育

(20分)

B5彩票公益金用于教育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鲁政发〔2011〕39号)规定,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逐步加大对教育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

B5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教育(20分)

从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每1%计2分,最高计20分。

B6

城市基础设施教育配套费

(40分)B6城市基础设施教育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

按照市政府《关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济政发〔2007〕42号)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16元(其中教育设施配套费用16元)。城市基础设施教育配套费专项用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图书仪器设备的配备,不得挪作他用。B6城市基础设施教育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40分)

①征收(20分)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元征收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实征额占应征额比例达到100%,计20分。每降低1%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②拨付(20分)

拨付额占实征额比例达到100%,计20分。每降低1%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B7

城市建

设维护

税用于

教育

(40分)B7城市建设维护税用于教育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教育优先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济发〔2006〕19号)规定,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提取不少于10%用于中小学校舍修缮。B7城市建设维护税中提取不少于10%用于中小学校舍修缮(40分)

①提取(20分)

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提取不少于10%用于中小学校舍修缮,计20分。提取额占应提取额比例比10%每降低1%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②拨付(20分)

拨付额占提取额比例达到100%,计20分。每降低1%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A2

工程

建设

300

分B8

中小学校安工程

(50分)B8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2009—2012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全部竣工,2012年度县、乡镇财政投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占比较高。B8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50分)

①2009—2012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项目竣工率(20分)。

2009—2012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全部竣工计20分。竣工率每降低1%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②2012年工程资金投入(30分)

2012年度县、乡镇财政投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占2012年度总投入资金的比例每1%计0.5分,最高计30分。

A2

工程

建设

300

分B9

营养餐改善计划

(40分)B9营养餐改善计划

按照市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济政字〔2012〕87号)精神,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的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营养餐补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范围不少于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总数的15%。在校孤儿按每年365天补助,每生每天补助1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每年在校200天补助,每生每天补助10元;低保家庭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年在校200天补助,每生每天补助3元。B9营养餐改善计划(40分)

①资金拨付(10分)

2012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餐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至学校计10分,否则计0分。

②资金管理发放(10分)

学校有就餐条件的,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就餐卡或以饭票形式发放学生手中;学校暂时没有就餐条件的,为学生统一办理营养餐银行卡,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卡中,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学生营养餐补助资金按月发放,每月25日前将次月补助资金发放至学生手中,暑假期间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营养餐补助资金于放假前一次性打入儿童营养餐银行卡。符合上述要求计10分,否则计0分。

③食堂建设或配送餐(20分)

具备食堂供餐或配餐农村中小学校处数占农村中小学校总处数的比例每1%计0.5分,最多计20分。

B10

改善农村教学点办学条件

(30分)B10改善农村教学点办学条件

改善农村小学教学点办学条件规划编制科学、规范、可行,统计数据准确,上报及时;按时保质完成规划改造任务;市补助资金及时全部拨付到位。B10改善农村教学点办学条件(30分)

①改善农村小学教学点办学条件规划编制全面真实,统计数据上报及时准确计10分,否则计0分。

②2012年农村教学点规划改造任务全部完成计10分,否则计0分。

③2012农村教学点校舍改造市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计10分,否则计0分。

B11

薄弱学校改造工程

(10分)B11薄弱学校改造工程

完成2011—2012年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规划项目。B11薄弱学校改造工程(10分)

2011—2012年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规划项目全部竣工计10分。竣工率每降低1%扣0.5分,扣完10分为止。

B12

学前

教育

工程

(100分)

B12—1学前三年行动计划园所建设

县(市、区)学前三年行动计划中2012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工程全部按时保质完成。

B12—1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园所建设(30分)

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所列2012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工程全部按时保质完成,计30分。否则,得分=30×完成项目数÷应完成项目总数。

A2

工程

建设

300

分B12

学前

教育

工程

(100分)B12—2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

县(市、区)每个乡镇(街道)政府至少要建设1所政府办中心幼儿园,省认定达到60%。B12—2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40分)

县域内每个乡镇(街道)政府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有1个乡镇(街道)无公办中心幼儿园(未通过认定园,但正常运行或新建园开工建设可为有),不得分。公办中心幼儿园省级认定率达到60%,记30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30分为止。超过60%,每提高2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10分为止。

B12—3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县乡财政安排幼儿园建设及办园条件改善专项资金并拨付到位;上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B12—3学前教育经费(30分)

①2012年度县乡财政投入学前教育校舍建设及设备购置经费占总投入资金的比例,每3%计1分,计15分。

②2012年度中央省市安排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计15分,否则不得分。

B13

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70分)B13—1职教中心建设

按照“2513”标准,完成职教中心建设任务。B13—1职教中心建设(40分)

①学校占地不少于200亩计10分;200亩—150亩(含150亩)计8分;150—100(含100亩)计6分;100亩—60亩(含60亩)计4分;少于60亩计0分。

②校舍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计10分;5万—4万(含4万)平方米计8分;4万—3万(含3万)平方米计6分;3万—2.4万(含2.4万)平方米计4分;少于2.4万计0分。

③实训设备总值不低于1000万元计10分;1000—800万元(含800万元)计8分;800—500万元(含500万元)计6分;500—360万元(含360万元)计4分;少于360万元,计0分。

④学历教育在校生不少于3000人计10分;3000—2400人(含2400人)计8分;2400—1800人(含1800人)计6分;1800—1200人(含1200人)计4分;少于1200人记0分。

B13—2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

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建设合格学校。B13—2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30分)

直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有达示范性标准的每所学校记30分,达规范化标准的每所学校记20分,达合格标准的每所记10分,均不合格记0分。县(市、区)得分=(示范性+规范化+合格+不合格)÷学校处数

A3

教育管理

140

分B14

普通中小学规范化

学校创建

(50分)B14普通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创建

2012年县(市、区)至少有1所省级规范化学校、3所市级规范化学校通过验收。B14普通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创建(50分)

①完成1所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创建任务记19分,年内无新增省级规范化学校的不记分。完成1所创建任务的基础上,每增加1所加5分,最多加10分。

②完成3所市级规范化学校的创建任务记12分,达不到3所的按通过学校比例记分,无通过学校不记分。完成3所创建任务的基础上每增加一所加3分,最多加9分。

B15

课程实施

(60分)B15课程实施

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山东省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标准要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效果良好。B15课程实施(60分)

①开足开齐三级课程,校本课程富有特色,选课走班质量高,计20分;开齐国家课程,质量一般,计10分;国家课程开设不齐,计0分;

②督导时随机听课,参考平时教学视导情况,评为好、一般、较差3个档次,分别计10分、8分、5分;

③按照全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初中合格率达到98%以上、优秀率达到40%以上分别计5分,否则,分别按比例递减计分;高中合格率达到50%以上、优秀率达到

28%以上分别计10分,否则,按比例递减计分。

B16

学校安全(30分)B16学校安全

健全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保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器械(紧急照明、消防设施、监控报警、防卫器械等),强化接送学生车辆监管。B16学校安全(30分)

①县域内所有学校安全管理符合要求,制度健全,教育培训到位,无学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计10分。否则,得分=10×达到要求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②县域内所有学校均配备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保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器械(紧急照明、消防设施、监控报警与防卫器械等),学生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到位,计20分。否则,得分=20×达到要求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A4

教师队伍

100分

A4

教师队伍

100分

B17

新教师

补充

(40分)B17—1中小学新教师补充

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及时补充合格新教师。B17—1中小学新教师补充(20分)

①补充教师数与自然减员数大体相当。2012年补充教师数达到自然减员人数95%及以上的,计16分。每减少1%扣1分,扣完16分止。

②按要求完成免费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计4分,否则不得分。

B17

新教师

补充

(40分)B17—2幼儿园教师补充

按照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补充幼儿园教师B17—2幼儿园教师补充(20分)

①按照本县学前三年行动计划,2012年补充幼儿教师计划全部完成,计10分。否则,得分=10×实际补充数÷计划补充数。

②按照本县学前三年行动计划,2012年补充幼儿公办教师计划全部完成,计5分。否则,得分=5×公办教师实际补充数÷公办教师计划补充数。

③本县2012年招考公办幼儿教师,占教师招考计划的比例每4%计1分,计满5分为止。

B18

教师培训

(40分)B18教师培训

重视教师培训工作,足额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按照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开展工作,富有成效;大力推进教师教育基地建设。

B18教师培训(40分)

培训经费(10分)

教师培训费不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8%,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计5分;教师培训费不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8%,未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计3分;教师培训费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8%,无论是否统筹均记1分。县级财政列支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并且县级教育部门自筹培训经费的加5分;仅县级财政列支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的,加3分;仅县级教育部门自筹培训经费的,加2分。

培训开展情况(10分)

县(市、区)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切实可行,并根据培训计划开展工作计5分;参加全省远程研修学员合格率达95%以上的计5分,90%—95%的计3分,90%以下的计1分;

培训基地(20分)

有独立设置的县级教师培训基地,计15分;与职教中心整合的,计5分。有学科教师培训基地的,有一所加0.5分,开展学科培训情况较好的,每有一所再加0.5分,最多加5分。

B19

城乡教师

交流

(20分)B19城乡教师交流

建立城乡教师交流机制,计划明确,完成年度计划。B19城乡教师交流(20分)

县(市、区)建立城乡教师交流机制,有计划安排教师交流,计10分。城乡教师交流人数占本县域内专任教师总数的5%,计10分,每降低1%扣2分。

A5

问题整改60分B20

省市督导

发现问题

整改

(60分)B20督导发现问题整改

对省、市2011年专项督导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效果显著。

B20督导发现问题整改(60分)

根据对2011年教育专项督导发现的应整改的问题,相应确定每个县(市、区)每个问题的分值,依据每个问题的整改情况,逐一计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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