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 文号:日政发〔201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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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6日
日照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近年来,我市畜牧业生产快速发展,畜禽养殖数量大幅增加,养殖规模日益扩大,已成为我市农民增收、农村经济振兴的重要支柱产业。为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近期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近期、中期、远期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前提下,兼顾其它环境功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功能区。
(三)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划定畜禽禁养区、控养区和可养区,并根据不同功能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逐步减少分散养殖,大力发展规模养殖。
(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资源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畜禽养殖功能区的分类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日照市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为:禁养区、控养区和可养区。
(一)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区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控养区。控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控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限期内无法完成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可养区。可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可以养殖的区域,即除禁养区、控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可养区。在可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遵循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功能区具体界限
(一)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1.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①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包括日照水库、马陵水库、户部岭水库、龙潭沟水库、巨峰水库设计洪水位线以上外延1000米范围内,且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傅疃河、两城河两岸外延300米,绣针河、巨峰河两岸外延200米范围内。②区县、乡镇、村居饮用水水源地:青峰岭水库、小仕阳水库、峤山水库、石亩子水库、却坡水库、学庄水库、冯家坪水库以及各乡镇、村居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沭河两岸外延300米范围内。③调水工程干线明渠两侧300米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包括鲁南海滨国家森林公园、刘家湾赶海园、竹洞天景区、龙门崮景区、河山风景区、两城龙山文化遗址、秦楼凤凰城遗址、太阳山、磴山、白云山、圣公山、浮来山、阿掖山、马鬐山、屋楼崮、五莲山、九仙山、大青山、高泽湖等风景区规划区域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包括市、县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建制乡镇的居民区、教育区、医疗区等乡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控养区的划定。
1.市、县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延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主要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日照水库、马陵水库、户部岭水库、巨峰水库周边1000米以外、30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上游主要河道两岸200米以外、1000米以内的范围,且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
(三)畜禽可养区的划定。
除禁养区、控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3.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在可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省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对以上三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对三个区域作出调整。各县、乡镇根据以上原则细化制定本辖区的“禁养区”、“控养区”和“可养区”的具体界限,并予以公布。
四、规划的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各区县要组织专门力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抓好实施。各级发改、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旅游、交通运输、财政、畜牧兽医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二)加强宣传,搞好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要根据全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切实搞好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加强农村环保的舆论氛围。对于禁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对于控养区、可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达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逾期未整改的由区县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在可养区范围内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子,并对可养区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三)制定政策,治理整顿。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作为专项整治经费,扶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和禁养区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对按期完成搬迁、关闭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污染治理并达标的畜禽养殖场,给予一定经济补助和政策扶持。未按规定时间搬迁、关闭和污染治理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处理。
(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控养区综合整治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要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实施和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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