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监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监管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驻潍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驻潍各石油天然气供储运企业:
为加快我市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加强安全保护工作,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安全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增强管道保护工作的责任感
(一)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责任。石油天然气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能源和资源,石油天然气管道是能源大动脉,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事关国家能源保障全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发展稳定大局。《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规定,管道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必须明确管道安全监管主体,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和巡查队伍建设,落实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建立起对本级政府负责、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的安全监管体系。各级油区办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没有设立油区办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管道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管道安全监管工作。
(二)严格落实企业责任。管道营运企业是管道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是管道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责任和义务,接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管道设施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增加巡线密度和巡查力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排除、处理故障和事故。要积极与市油区办等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合作,做到整治方案、安全责任、监管资金“三到位”,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加快推进管道占压整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管道营运企业要对排查确认的各类事故隐患,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及应急预案“五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强管道安全信息化建设,努力建立健全远程监控系统,确保系统完好和正常运行。完善管道安全联合督导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探索监督管理工作措施和办法,切实把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严格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导制度,对重点事件和问题较多的管段下发《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分期、分批解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规范新建管道审批管理,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严格规范新建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道建设秩序,切实加强管道和涉及管道保护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及施工的管理,确保管道建设工程在建设环节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一)严格规范管道规划设计审批。管道企业应根据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将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管道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3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及临时用地、用工、补偿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新建管道报告制度。管道企业在管道规划、选线阶段,必须向潍坊市油区办报告管道建设、保护方案。市油区办将加强对管道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建设施工单位落实管道建设保护方案。
(三)加强管道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做好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管道运行保护和监督管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一)搞好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注重发挥媒体的作用,采取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管道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增强管道沿线群众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管道安全。管道企业要密切配合各级油区办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持续做好管道保护宣传工作。
(二)严格第三方施工报批制度。管道沿线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项目,特别是从事房屋、道路、桥梁、航道等建设工程施工时,要充分考虑对管道安全的影响。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如涉及管道安全,应邀请安全监管部门和管道营运企业参加项目审查。在管道非安全距离施工,应当及时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管道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管道安全运行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调度、考核。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管道安全事故要认真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管道安全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及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监管查处力度,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各级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逐步拆除管道违章占压,杜绝新的违章占压的发生;对油田、管道企业生产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新建管道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对没有按规定履行报备审批手续的项目,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情况及时报市油区办。市里每年组织一次管道建设秩序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省油区办和市政府。
二Ο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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