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管理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长政函[2012]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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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管理的通知
长政函[2012]84号
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及省、市政府相关土地政策的规定,按照《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和市政府公布实施的市区基准地价,现就加强市辖区内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权利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原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及原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规划局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二、市规划局依据长治市城市详细规划对土地权利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予以核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及同意调整用地性质的批复意见,明确建设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化率及商业、居住用地的面积等。
三、土地权利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市规划局的用地性质调整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程序提出土地处置方案。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项目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权利人签署《收回(收购)土地使用合同》,依据原取得土地成本和实际开发成本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下列规定处置:
(1)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原用途评估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2)对政府招商引资或因政策因素享受了地价优惠的出让工业企业土地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原土地按实际取得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及国家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收回。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不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的,按原用途和改变用途后的最新市场评估地价差全额核收土地权利人应补缴的政府土地出让金。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下列规定处置:
(1)改变用途后的最新市场评估地价高于原用途的,按其价差金额核收土地权利人应补缴的政府土地出让金。
(2)经营性用地因实施规划调整为工业用地或其它非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或实施土地置换。
规划用途调整为商业(兼容居住)用地的,按调整时商业用地面积和标准补缴政府土地出让金;规划用途调整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的,按调整时居住用地面积和标准补缴政府土地出让金。
五、土地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以下规定实施:
1.对市人民政府要求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收回(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2.对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权利人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权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为土地权利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六、土地权利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件及土地出让金交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市规划局办理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等相关建设手续。
七、土地权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新一轮城市规划并不改变原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只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以及房屋产权人因购买非单宗用地的商业门面后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市规划局不再另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八、单宗用地申请划拨转出让的,须由市规划局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凡涉及土地用途调整的,一律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收回。
九、凡未批先建申请补办规划和用地手续的,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后,方可受理办理申请;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依法拆除违规建筑。
十、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依据市场需求对改变用途的,进行分期分批次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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