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发〔200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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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长政发〔2009〕7号)精神,市文物旅游局制订了《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长治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要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从根本上防治旅游行业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市旅游行业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政府对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未经旅游及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黑社”,坚决取缔;对违规操作,超范围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旅行社,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齐全、具备经营条件的旅行社要加强监督。通过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使旅游行业安全秩序得到改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搞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旅游行业专项整治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
(一)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长:闫广市文物旅游局局长
副组长:王伟市文物旅游局副局长
刘忠和市文物旅游局纪检组长
焦双林城区副区长
冯国文效区副区长
王明德长治县副县长
杨鸿斌潞城市副市长
席卫建屯留县副县长
郭志新长子县副县长
马先明壶关县副县长
贾文革平顺县副县长
郭强黎城县副县长
杨树庄襄垣县副县长
申林科武乡县副县长
安栓平沁县副县长
王耀沁源县副县长
成员:温正义城区文物旅游局局长
王庆丰郊区文物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刘显斌长治县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任补珍潞城市文物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史延则屯留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李林长子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闫志斌壶关县旅游局局长
段志刚平顺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张建斌黎城县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贾玉华襄垣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霍跃萍武乡县红色旅游管理局局长
常宏沁县文物旅游中心主任
李文明沁源县旅游局局长
张潞安市文物旅游局办公室主任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旅游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县旅游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二)领导组办公室
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旅游局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张潞安(兼)
副主任:申晓斌城区文物旅游局副局长
孙维国郊区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副主任
常坤长治县旅游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
郭路红潞城市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副主任
宋晓燕屯留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副主任
王华长子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副主任
王继红壶关县旅游局副局长
吴瑛平顺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副主任
张爱生黎城县旅游发展中心副主任
郭华波襄垣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副主任
赵维芳武乡县红色旅游管理局副局长
杜秀俊沁县文物博物馆副馆长
康德伟沁源县旅游局副局长
韩长富市文物旅游局副科长
成员:王泽兵市文物旅游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王景飞市文物旅游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刘杨青市文物旅游局质监所所长
负责全市旅游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县、旅游行业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县旅游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三)旅游行业专项整治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
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各县和相关单位的监管人员、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的旅游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将对全市旅游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旅游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旅游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旅游行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是否制订了旅游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了旅游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依法取得了国家、省、市旅游及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证照;从业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现象;经营活动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经营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经营责任书,安全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它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经营工作“一岗双责”安全经营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经营环节、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5.是否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经营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经营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经营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经营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经营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体可操作的应急预案;是否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县(市、区)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旅游企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所有旅游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把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经营旅游企业全部列入了取缔名单,并实施了取缔;是否将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旅游企业列入了停业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旅游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业整顿和正常经营的三类旅游企业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施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的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旅游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负责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旅游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旅游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旅游企业自查自整
各旅游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整改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经营活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时间,按时整改。凡不按时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省、市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正常经营活动。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旅游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旅游企业(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经营的非法经营单位,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经营活动的单位,列入正常经营单位名单,加强日常监管。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各旅游企业(经营单位),按照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旅游企业经营单位的名单在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取缔标准逐一实施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要责成专人,确保其真正停业整顿,凡拒不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经营的单位,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
市旅游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市旅游局的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市内外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相应部门的分管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组成若干个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县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市、区)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两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市、区)都要将县(市、区)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旅游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并将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市、区)级政府所报取缔的经营单位名单,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取缔;检查取缔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取缔的,或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级政府上报的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2.对照县(市、区)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名单,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进行复查,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经过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经营活动条件的,应列入取缔名单,由有关部门组织取缔;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经营活动的,联合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经营;对经有关部门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经营活动条件的,也要列入取缔名单,由有关部门组织取缔。
3.对照县(市、区)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经营的单位名单,市、县两级联合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检查工作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经营活动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经营单位及其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2—3月份)
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各旅游企业要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本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全面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各旅游企业和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排查摸底阶段(4—6月份)
所有旅游企业都要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旅游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向当地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所有旅游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经营企业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7—10月份)
市旅游行业专项整治联动工作组,要在扎实搞好本辖区旅游企业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积极配合市级有关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检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11—12月份)
为巩固旅游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局专项整治领导组将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再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业整顿的旅游企业整改情况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等。同时,市旅游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将适时召开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结表彰大会,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各县(市、区)、各单位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部门、县市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是为确保我市旅游业和谐、有序发展,进一步防止旅游行业在旅游环节中发生安全事故,从而推进我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专项整治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本辖区旅游行业的安全。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做好旅游安全知识以及工作典型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建立健全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疏散预案和措施,加强安全巡查,做好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把旅游安全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文明执法,严格公正。在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存在违反旅游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经通知不整改的旅游企业,要按照《星级饭店等级评定与划分》和《旅游景区质量划分与评定》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对该企业、饭店进行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停业。对于干扰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隐患整改不及时、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旅游行业各专项整治工作组要于每月底前,将本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结束后3日内,各专项整治领导组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55-2027213,传真:0355-202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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