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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 文号:陕政函 〔2015〕46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园林县城(城镇)的通报
陕政函〔2015〕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各地以建设“三个陕西”为目标,以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为抓手,加快推进城镇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完善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提高城镇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鼓励先进,更好地推动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活动,带动和引领全省城镇建设发展,省政府决定,命名眉县、旬邑县、淳化县、宜君县、合阳县、石泉县、宁陕县、镇巴县、佛坪县等9个县为“省级生态园林县城”,泾阳县、武功县、长武县、定边县、清涧县、略阳县等6个县为“省级园林县城”,各奖励10万元;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岚皋县花里镇、石泉县后柳镇等3个镇为“省级园林城镇”,各奖励5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县、镇要珍惜荣誉,进一步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的承载力和辐射带动力,巩固和提升创建成果,并努力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3年对已命名的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进行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应取消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称号。全省其他各市、县、镇要向受表彰的市、县、镇学习,切实通过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持续推动全省城镇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品位,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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