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创建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推进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根据全省农村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创建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60号)的要求,现就我市生态环境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生产面源污染等环境问题日趋突出,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开展和不断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创建工作,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开展生态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陕甘川毗邻地区的经济强市、特色鲜明的文化名市、生态良好的宜居城市的发展战略,以保护自然生态、发展农业循环产业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重点做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生活垃圾污水处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清洁能源推广等工作,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主要目标和任务:从现在开始到2015年,实现2个生态县、30个生态镇、100个生态村通过省级或国家级创建验收命名。全市城市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环境得到有效保障,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生产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重点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5%以上,村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2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

三、创建方法和步骤

(一)制订规划

申请创建生态县(区)、生态镇、生态村要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经环保部门组织评审后,由县(区)、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批准实施。生态县(区)的建设规划由省环保厅组织评审;生态镇、生态村的建设规划由市环保局组织评审。生态县(区)的建设规划须由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申报

生态县(区)的创建分省级、国家级;生态镇、村的创建分市级、省级、国家级。

1.省级生态县的创建向省环保厅申报。县(区)政府的申报,须经市政府初审后报省环保厅。

2.市级生态镇的创建,由镇政府报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环保局申报。国家级、省级生态镇的创建,在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申报。

3.市级生态村的创建,由村委会经镇政府提请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向市环保局申报。国家级、省级生态村的创建,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申报。

(三)申请验收

1.生态县(区)建设规划批准实施2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县(区)考核标准,且全县(区)80%以上的镇达到省级和市级生态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其中50%以上的镇达到省级生态镇建设标准且命名,经市政府同意,向省环保厅申请验收。

2.生态镇建设规划批准实施后,自查各项指标达到生态镇建设标准,经县(区)政府同意,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

3.生态村建设规划批准实施后,自查各项指标达到生态村建设标准,经镇政府向县(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区)环保局提请县(区)政府同意后,统一报送市环保局。

申请验收材料须包括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对照有关建设指标进行自查后的达标情况。

4.国家级生态县(区),国家级、省级生态镇和村的验收,由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厅按有关规定进行。

(四)技术审核

环保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生态县(区)、生态镇、生态村进行技术审核。

主要内容有:

1.听取创建工作技术报告;

2.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

3.审查技术数据;

4.现场考察;

5.民意调查;

6.设立举报电话,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诉;

7.提出整改意见。

(五)正式验收

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

主要内容有:

1.听取创建工作报告;

2.现场考察;

3.核检技术审核中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4.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六)审核命名

通过考核验收的市级生态镇、村,由市环保局呈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命名为汉中市生态镇、生态村。申报省级以上的生态镇、生态村,由市环保局统一将申请文件及验收材料报省环保厅进行审核。

四、体制机制

(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启动生态创建的县(区)、镇政府、村委会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态建设规划。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生态县(区)、生态镇、生态村的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生态建设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投入力度,夯实创建基础。充分利用“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争取更多的农村环保资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启动生态创建的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制定完善的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多种资金注入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

(三)运用新技术,探索新途径。积极推广实用技术,因地制宜,典型带动,示范推广,不断探索切实解决环境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高生态创建水平。

(四)发展生态产业,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努力打造汉中生态品牌,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得益彰。

附件:1.汉中市市级生态镇村考核验收办法

2.汉中市市级生态镇建设指标

3.汉中市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汉中市市级生态镇村考核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生态镇、村考核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生态镇、村的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组织,市政府命名。

第三条市级生态镇、村验收由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镇、村经过生态镇、村的创建,达到《汉中市市级生态镇村创建标准》中基本条件和各项考核指标要求,由镇政府向县(区)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县(区)环保局审查后,于当年6月底前报市环保局。

第四条市级生态镇、村申报和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已获得市级生态镇、村称号的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市级生态镇、村标准的,将撤消其市级生态镇、村称号。

第五条市级生态镇、村的考核验收,由市环保局或委托县(区)环保局组织。考核验收以《汉中市市级生态镇村创建标准》为依据,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社会公示以及综合评分等方法进行。市环保局根据考核验收组的验收意见,报请市政府命名。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汉中市市级生态镇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镇环境保护机制,成立了以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制定了镇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并经本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7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

3.政策落实。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重大污染源得到治理,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捕杀、销售、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4.环境整洁。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镇街道和村庄无“脏、乱、差”现象,农作物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得到控制。

5.群众满意。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建设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环境质量

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100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2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环境污染防治

3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65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45

4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65

5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100

6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90

7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80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90

10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255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3.5

生态保护与

建设

11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45

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²/人)

≥11

13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0

14

森林覆盖率(%)*

山区

≥70

丘陵区

≥40

平原区

≥15

15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

种植面积的比重(%)

≥55

注: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办。

附件3:

汉中市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实施方案,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1

村里有生态效益型产业,且产业收入占全村收入的比率(%)

≥50

2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年)

≥4800

3

农户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4

生活污水处理率(%)

≥70

5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90

6

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

≥80

7

村庄道路硬化率(%)

≥70

8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80

9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10

农膜回收率(%)

≥80

11

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12

环保宣传栏设置个数(个/100户)

≥1

13

绿化覆盖率(%)

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14

清洁能源普及率(含沼气)(%)

≥70

15

工业、服务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0%

16

村民环境状况满意率(%)

≥95

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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