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发〔2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上核定我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834273立方米(蓄积,下同)。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9168立方米,抚育采伐684174立方米,更新采伐16331立方米,其他采伐124600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公益林431583立方米,商品林402690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天然林584053立方米,人工林250220立方米(详见附表)。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期间我市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增幅较大,森林利用结构有了明显调整,其他采伐(含低产低效林改造)限额增加。按照省政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各县区要从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精神,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领导责任制,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和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
二、切实加强采伐限额管理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国家核定的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县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年度结转使用,但必须在当年采伐结束后,就结余结转情况上报市林业局。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对于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由县、市林业部门逐级申报,经省林业厅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可以占用所在编限单位或省级预留的人工林采伐限额。“十二五”期间,各县区国有林场烧柴年度计划以及集体林中农民烧柴年度计划按照附表中下达的国有和集体公益林采伐限额的50%执行,不再另行下达烧柴计划。对确属农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林木用于修建房屋以及种植业等自用的,纳入各县区集体公益林采伐限额管理,但总量不得突破。各县区下达的年度木材采伐计划要报市林业局备案。因调整种植结构在农耕地上栽植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涉及运输的由县区林业局依据村、镇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木材运输证。
三、严格执行采伐审批和凭证采伐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唯一合法的凭证。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以及近年来因调整种植结构在农耕地上栽植的林木外,必须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严禁无证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认真审核其林木权属,凡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年度计划,不得超计划发证。水利系统的护岸林,铁路、公路系统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采伐纳入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水利系统采伐林木,由市、县区林业部门上报省林业厅审批采伐作业设计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部门采伐林木,按照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铁路、公路部门审批采伐作业设计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建设部门采伐林木,由县区林业部门审核采伐作业设计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区属国有林场、集体和个人经营的林木采伐,由县区林业局审核采伐作业设计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各县区对非商品材要严格实行申请、设计、报批和监督检查制度。在制定年度非商品材生产计划时,各县区要留有足够的预留指标,以保证救灾等意外用材。下达年度计划时,要不误农时,确保年度之间的紧密衔接,并优先保证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用材的需要。要严格采伐许可审批程序,切实改善服务质量,严禁乱收费现象发生。要按照采前有设计、采中有监督检查、采后有验收的管理模式,落实采伐监管措施和责任,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人工商品林采伐按照《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和下达年度生产计划。人工商品林采伐中,各有关县区对急需抚育的人工中幼林和飞播林、低产(效)林改造,要按照采伐限额管理原则和要求,认真做好作业设计,逐级申请上报审批、实施。对未安排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单位,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征占林地及采种基地等项目,确需占用商品材采伐指标的,实行单报单批,在省预留指标内解决。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采伐,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核审批、伐区拨交、伐前公示和伐区作业验收等制度,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
各县区要加强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严格按照采伐类型把限额指标、采伐方式落实到采伐山场、采伐地块。严格按照采伐规定开展采伐作业设计、施工和验收,严禁以抚育采伐为名加大林木采伐的出材量,坚决防止“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等降低林分质量的行为。对违反规程和设计进行采伐作业的,一律按滥伐林木行为依法查处。
四、加强木材运输和木材加工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网络,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在确保林区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各县区要积极稳妥地探索和规范未纳入限额的林木经营管理机制;对省上批准采伐的商品材要继续实行建立台账和采伐、销售、运输一本帐的管理模式。严禁非商品材进入流通环节。要加强木材检查站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结合实施天保工程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切实解决好木材检查站人员和经费问题,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的职能。铁路整车皮运输的木材和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必须上报省林业厅审核办理木材运输证承运。继续开展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以县区为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单位,认真组织检查清理,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经营加工厂点;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非法收购加工林木案件要依法严处,并追根查源,依法追究盗伐滥伐当事人的责任。在天保工程实施期内,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在林区新设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对换发新证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单位要进行社会公示,依法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档案,按要求实行年检,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其守法经营。严禁任何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无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确保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计划的顺利实施。
五、加快林业建设步伐
全面推行森林分类经营,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对商品林要放活机制、集约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要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兼用林,实现增加森林资源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双赢”。鼓励和支持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原料林基地,有效提高木材及林产品的供给能力。要加快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林农及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六、加大森林资源管护力度
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切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要与法院、检察院加强协作,对重大毁林案件,按照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限期从严查处,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林木采伐、运输、销售、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建立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区政府务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林业局。市林业局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林业厅报告上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附件:商洛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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