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给80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保健费意见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给80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保健费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发〔20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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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给80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保健费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给80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保健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给80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保健费的意见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不断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1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贴标准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
二、资金来源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20%,市、区县财政各负担40%。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三、执行时间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由市、区县老龄办负责建立高龄老人信息统计和动态管理制度,逐人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并负责发放生活保健补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确保不漏一人,不多一人。
(二)各区县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
(三)由于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市、区县财政应给老龄办解决一定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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