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渭政办发[2010]143号
颁布日期:2010-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

渭政办发[201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2009年全市开展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进展,对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起到一定作用。为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典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第二批依法行政工作示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积极推进,合理创新,依法规范,全面开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二、依法行政示范内容及标准

依法行政示范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建立完善决策机制、科学制定规范性文件、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以及其他方面。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确定各创建参评单位及主要参评考核项目如下:

(一)依法行政示范点名称及创建参评单位:

1.渭南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单位:市国税局、市烟草专卖局、市计生局。

2.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广局。

3.渭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创建单位: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盐务局。

4.渭南市行政许可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

5.渭南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单位: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文物旅游局、市统计局。

(二)各参评单位参评考核项目以及标准:

1.创建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参评标准:

(1)机构健全;

(2)措施得力;

(3)决策科学;

(4)政务公开;

(5)行为规范;

(6)监督有效;

(7)保障有力。

2.创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示范单位参评标准: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2)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3)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4)未按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3.创建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参评标准:

(1)执法责任制度建立情况;

(2)责任人对行政执法的重视情况(经营、程序、力量配备等);

(3)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措施、力度等);

(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5)责任人的确定方式及情况;

(6)执法规范化情况。

4.创建行政许可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参评标准:

(1)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程序、时间等);

(2)生效的行政许可稳定情况;

(3)重大许可听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4)行政许可合法性情况;

(5)许可异议受理的办结情况。

5.创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化示范单位参评标准:

(1)监督检查办法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情况;

(3)主动检查及对发现问题的纠正处理情况;

(4)被动检查及对发现问题的纠正处理情况;

(5)执法监督投诉登记、处理、结果登记情况;

(6)检查频率及效果。

三、创建工作安排

1.准备阶段(2010年9月1日至9月15日)。各创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含该示范点参评考察具体项目),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创建实施阶段(2010年9月16日至2011年8月31日)。经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及确定的目标、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督促、指导;

3.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目至2011年10月20日)。各创建试点单位对照创建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形成书面报告,逐级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4.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0月21日至2011年11月30日)。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创建试点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提出初步意见,经报市政府审批。符合标准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正式命名授牌,不符合标准的试点,将取消试点资格。

四、创建活动有关要求

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是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市政府领导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各参评创建单位也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参与。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更加扎实地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将对示范(试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推进示范活动组织不力、示范作用不强或者发生重大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示范试点单位资格。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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