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长安城遗址保护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长安城遗址保护管理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2〕9号

汉长安城遗址是我国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遗迹最丰富、文化含量最高的都城遗址。实施汉长安城大遗址整体保护利用项目是全市“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大工程,对推动西安富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促进汉长安城大遗址整体保护利用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规划总面积75.02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以2010年8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为准。遗址保护特区外设立经济平衡区,经济平衡区的具体范围以省、市政府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西安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管理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和经济平衡区的相关工作,享受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

三、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的建设应当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和统筹城乡、民生优先的方针,做到文化遗产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和谐。

四、特区管委会受市级相关部门委托,在草滩农场以南,朱宏路以西,北二环-高架快速干道以北,西三环及其延伸线以东未央区范围内,以及六村堡街道办事处和三桥街道办事处所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委托权限行使发展改革、招商引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房屋管理、城中村改造、文物保护等行政管理职能。

五、自通告公布之日起,本通告第四条所列范围内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特区管委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已办理和正在办理立项、规划定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特区管委会办理项目接转审核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原审批部门应当停止审批。

六、特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权限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特区管委会做好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的建设工作。

特区管委会办公地址:石化大道乾源庄

电话:029-86408316传真:029-86408316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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