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七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德阳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模式,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德办发〔2015〕12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重点监管、责任明晰、协同监管、资源整合、依法有效”的原则,明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各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重点明确“前置改后置”后,各部门对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失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宽进严管
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优化注册流程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全面涵盖对所有许可证审批事项的监管,包括保留前置的行政审批、取消前置改为后置的行政审批、后置的行政审批以及无需行政审批事项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敏感行业的监管,尤其突出对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宽进”后有关事项及时纳入监管,建立健全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
(二)责任明晰
按照《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明确各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理顺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实现监管效能的整体提升。
(三)协同监管
探索创新监管办法,登记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限监管。
(四)优化配置
整合各部门资源,优化执法力量;简政放权,积极试行“职能部门为主、市场主体自律、社会组织参与”等监管新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三方的作用,提高监管效能。
(五)依法有效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限监管。
三、职责分工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一律不再实行先由主管部门审批,再由工商部门登记的制度。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依法依规对本部门所主管的行业加强监管。重点针对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事项,加强巡查和督促,确保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尽快申领许可资格,并在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未取得行政许可(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工商部门应将全市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重点针对涉及“前置改后置”、原后置审批(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无需审批但涉及特殊敏感行业(例如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登记信息推送至德阳信用网(http://www.deyangcredit.gov.cn/)。
(三)在工商部门推送涉及“前置改后置”、原后置审批或无需审批但涉及特殊敏感行业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后,其他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管部门通过德阳信用网于5个工作日内认领相关登记信息,将无需审批但涉及特殊敏感行业的市场主体,列入本部门重点监管名录;对需要办理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督促其申办许可(审批)。对市场主体申办行政许可(审批)属于本级审批的,受理申请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不属于本级审批的,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办理机关和流程。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将市场主体办理许可(审批)的情况向德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纳入该企业的基础信用信息,通过德阳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商部门,同时通知市场主体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其他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对未取得行政许可而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超越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对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并明确本部门许可审批事项的规范用语,同时将明确后的许可审批事项规范用语抄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份。
四、监管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查处未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
(一)原前置审批事项属于市级审批的,市级审批部门为监管责任部门。
(二)原前置审批事项属于县(市、区)级审批的,县(市、区)级审批部门为监管责任部门。
(三)对原非前置审批(含原后置审批、无需审批但涉及特殊敏感行业)事项或行业的监管,已由市政府协调明确分工的,由指定的市级部门及对应的县(市、区)级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
(四)许可审批因管辖权限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其职能对应的市级机关和县(市、区)级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法律规定审批部门与日常监管部门不一致的,以日常监管部门为监管责任部门;审批机关没有对应县(市、区)级部门的,以职能相近的县(市、区)级部门为监管责任部门。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因行政许可(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职能变化等新情况,依照本方案确立的监管原则相应调整监管责任分工。
五、工作要求
(一)及时建设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市财政局提供经费保障,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充分发挥现有网络平台作用的基础上,加快扩容升级工作,确保相关登记、审批信息实现互通、共享,负责行政许可(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二)加强监管联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对在市场主体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录入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督促检查。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纳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管部门的目标督查管理。市监察局要对此项工作加强监督,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制定的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特别是“前置改后置”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开展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让社会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推进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五)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造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整合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搭建准入与监管一体、跨部门信息协同、面向社会公众查询的统一信息公示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把企业公示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促进企业诚信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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