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凉府办发〔2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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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意见
凉府办发〔201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推进我州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安全生产,促进农产品流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的要求,结合凉山实际,现就我州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体系,突出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对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分年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入手,从农产品部分品种开始,逐步覆盖全部农产品。
三、实施步骤
分三个阶段推进我州农产品市场准入:
第一阶段:试点阶段。从2011年1月1日起,在西昌市广平农产品批发市场、达达超市实行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林产品干果市场准入。
第二阶段:加快推进阶段。从2011年4月1日起,在西昌、德昌、会理、会东、冕宁、宁南5县1市主城区的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实行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林产品干果市场准入。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从2012年1月1日起,在甘洛、越西、喜德、盐源、木里、昭觉、布拖、金阳、美姑、雷波、普格11个县主城区的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实行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林产品干果市场准入。
四、准入条件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几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动物(猪、牛、羊)须具备免疫标识。在本县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动物应具备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后的动物产品应具备县市境内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检疫验讫印章,生猪产品还应具备由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跨县市销售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应具备由来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市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动物或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生猪产品还应具备来源地A级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B级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不得跨区域销售其生猪产品。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应具备获得农业、商务、检验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畜禽及其产品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五、准入制度
(一)实行入市验证和检测制度。取得具有认证资质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及入境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实行入市验证制度,凭有效的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出入境检疫检验证明以及专用标志进入市场,并实行定期抽检;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二)实行标识标志管理制度。对持有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出入境检疫检验证明及专用标志或经现场检测合格准予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实行标识、标牌销售管理制度。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分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须在包装上标明产地和生产(经营)者;未包装上市的农产品,须在柜台、摊位挂牌销售,标明产地与质量安全责任者。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和追溯制度。实行准入的市场,要建立并执行进货索证和检疫制度,建立检验台帐和档案,严把质量关。合格的凭证进入市场,不合格的严禁销售。要从生产、进货、销售诸环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做出质量安全承诺,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相互追查,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告示制度。实行市场准入的市场要设立公示牌,及时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制度。农业、畜牧、林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地和市场经销的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进行抽检,经认定、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在抽检中药残超标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认定、认证资格,收回其标志使用权,并严禁在指定市场、摊位和柜台销售;对市场经销的未经认证的农产品,在抽检中药残超标而市场管理不力的,要追究市场开办者的责任,视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市场,要实行市场、经营者、生产者逐级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农业、畜牧、林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县级以上主要城区市场及农产品生产基地检测人员的统一业务培训,统一检测方式与检测标准,实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七)积极推行市场准入“产销对接”制度。为确保入市农产品做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控,商家、企业要加强与生产基地或生产者的衔接,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供求关系,并对供货单位的产地进行全面考核,与之直接签订“产销对接”合同,使双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大力推广集中配送和净菜上市销售。
六、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各地要按照市场准入及相关标准要求,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以市场准入农产品为重点,加快农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加大农业标准培训和推广力度,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者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要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从生产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认证审核和证后监管力度,着力打造“大凉山农产品”品牌。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大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各地要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加快改造经营设施设备,增强服务功能,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购销登记制度、质量抽检制度、不合格农产品清退制度,提高经营人员素质,改善经营环境,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四)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化建设。各地要指导和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把好农产品入市关口。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标识规范、准入农产品检测等为重点,建立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要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生产基地专职农产品质量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队伍。
(五)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工作。各地农业、畜牧、林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指定的机构出具规范格式的产地证明,做好证明材料服务工作。要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监督抽检力度,及时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关。要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检测工作,保障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州外流通和市场开拓。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农产品市场准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州政府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副州长为组长,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农业局局长为副组长,州农业局、州畜牧局、州林业局、州水产局、州质监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卫生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州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农业局局长兼任,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抓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二)明确职责。按照职责分工,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畜牧、林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加强生产环节监管,依法开展农产品检疫检测工作,加快监管队伍、检疫检测机构建设;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质监部门负责农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立项、审批、编号和发布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和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搞好农产品流通市场管理,监督市场主体建立农产品入市登记、信息公示、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等制度,依法处理、处罚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者销售违法农产品的行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三)加大投入。各地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各级财政要把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农产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保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鼓励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企业、市场等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等基础建设的投入。
(四)广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多层次、全方位、大范围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大力宣传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重大意义、主要成效、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等,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观念,提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认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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