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泸委发〔2010〕13号)精神,促进我市流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创新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彰显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更新思想观念,实现对流动人口管理由控制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的转变;创新工作思路,“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由政府部门管理服务向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转变;创新管理机制,实现由单纯的登记办证向“以业管人”、“以房管人”和信息化资源共享管理的转变;创新工作措施,实现由突击性清理整治向日常化有序管理的转变。坚持改善民生、坚持管理创新、坚持服务与管理并举、坚持流进与流出并重、坚持资源、信息整合,着力于加强社会建设,以推进涉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形成具有泸州特色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局面。
总体目标:建成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求相适应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不断健全惠及流动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维权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能力,遏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违法生育的高发势头。
二、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保障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
(一)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门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泸委发〔2010〕13号)精神,市、区县、街道(县城所在镇)明确专门机构,承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职责,落实人员编制,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是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政策性研究,收集掌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二是规划、部署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各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三是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信息,保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需要;四是协调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理涉及流动人口工作投诉,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五行使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提供劳动就业和房屋出租信息、代征代收有关税费,提供公共服务和投诉受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
(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泸委发〔2010〕13号),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分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我市流动人口数量和服务管理工作要求的提高同步增长。
(三)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公安、计生、民政、社会保障、城管等部门对人口和社区基础管理的专项经费投入,为村(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配备一定数量的协管员。其中,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各地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1000:1的比例配备。人口协管员队伍的录用应遵循面向社会、统一标准、择优录取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整合资源、统一使用,协助做好人口管理等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工作。
三、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一)落实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乡镇)、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报登记。拟居住一月以上的,办理居住证。居住证丢失或者居住地址变更的,持证人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或变更手续。流动人口不继续居住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缴销居住证。居住证除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收缴或扣押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扣押。首次办理《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同级财政负担。流出人口采集录入信息系统,作为发放婚育、劳动务工等证明、组织开展流出人口服务管理的依据。
(二)实行租赁房屋管理责任制。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机构、村(社区)委会、公安派出所对租赁房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出租人每年度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按规定缴纳租赁房屋相关税收。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房屋出租方应当在承租人终止居住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受理机构。受出租房主委托代为管理租赁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建立租赁房屋信息录入登记报告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实施物业服务范围内出租房屋信息录入登记报告制度。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带领流动人口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停止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实行用工单位管理责任制。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本单位治安责任书,实施外来务工人员信息录入报送制度,及时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流动人口达500人以上的街(镇)、流动人口达200人以上的村、超过50人的用人单位,要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要有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台帐,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办理、变更居住证服务。
(四)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由政府牵头建立“综合采集、平台管理、共享应用”的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按照“谁用人谁采集谁输入”、“人在那里住、责任在那里”的原则,依托互联网和电子政务网,建成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业、人力资源市场、流动育龄妇女、流浪乞讨人员、流动党团员等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系统。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输入直接分解到各用人单位、流动人口所在地社区、物业组织、中介、房屋出租户、医疗机构、学校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采取责任区民警和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责任制,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统计、办证等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社会公共服务部门所涉相关流动人口、房屋信息数据,由相关单位负责,统一提供给市级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库,杜绝系统虚假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创新地区及部门之间的协作模式。积极探索“多证合一、多举并重、多位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逐步形成部门之间配合密切、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体制完善的服务管理格局。积极与我市流出人员较多的流入地政府的沟通与合作,协同当地政府认真解决我市流出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切实为流动人口在异地生活、就业等提供良好环境。
(六)营造关心流动人口的舆论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流动人口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流动人口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进城务工的方针政策,宣传流动人口在本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流动人口权益的舆论监督,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在全市形成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道德、城市生活知识等方面的引导,增强流动人口对流入地的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同时,组织宣传我市外出务工人员的先进事迹,动员和号召市民对留守妇女儿童、老人给予关心和帮助。
(七)加强检查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要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督促指导,积极配合公安、计生等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建立经常性的督察督办制度。要在继续坚持季度暗查、年度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丰富检查考核内容,改进检查考核形式,力求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责任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各级党政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项考核评估体系,并将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要建立重大责任问题追究制,对发生重大问题的地区和部门要落实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确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四、丰富完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惠民措施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帮扶农民工等方面,统筹考虑城市就业和居住的流入人口和外出务工的本地市民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努力满足流动人口对公共服务的新期待,让更多的流动人口共享改革发展的新成果,促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
文化教育服务:对在我市务工并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其携带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坚持以“各级政府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妥善安置,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规定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流动人口子女加收借读费、捐资助学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
社会保障服务:对在我市登记办证的流动人口,所有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探索建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优势互补的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
医疗卫生服务:对在我市登记办证的流动人口,在大病救治、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方面提供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服务待遇,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劳动就业服务:流动人口凭我市《居住证》,享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建立泸州市劳动力用工信息发布平台,落实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介绍服务政策,提供岗位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就业服务。
大力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科技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跨区域培训。建立由政府、异地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完善和落实本地农民工外出就业培训补贴政策。
住房保障服务:各级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建设,适当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适度地把常住本地的低收入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房体系中来,逐步解决这些低收入的外来居住人口的住房问题。
法律援助服务:流动人口持我市《居住证》申请法律援助的,与本地市民享有同等法律援助待遇。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工业园区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站,服务站可以采取法律工作志愿者坐班,为园区及周边流动人口提供免费、方便、快捷、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
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到外出务工人员聚集区域,不断拓宽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服务渠道。积极协调本市外出务工人员聚集地政府,派驻法律工作者,就近为外出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放宽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资格审查,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作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和案发地。
计划生育服务:流动人口凭我市《居住证》,与本地市民享有同等免费计生服务项目。
要做好我市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流入地提供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依法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出人口及其家庭的奖励、优惠和扶持政策,坚决杜绝强迫流出人口已婚妇女返乡孕检等违法侵权行为。
创业扶持服务:流动人口凭我市《居住证》,在工商办证、税收缴纳、商业贷款等方面与本地市民享有同等待遇,与本地市民同等享有其它创业优惠政策。
政治生活服务:流动人口流入地基层党、团组织要积极吸收和组织流动党员、团员参加组织生活,改善政治生活服务,教育他们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加强与流动人口流出地党、团组织沟通配合,做好流动党员、团员管理的衔接工作以及优秀团员的推优入党工作。在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的村(社区)和成建制单位,要通过组建流动人口党、团组织,有针对性地做好流动党员、团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居民自治,探索流动人口有序参加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办法,增强其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
外出务工人员矛盾纠纷疏导化解服务:积极在外出务工人员聚集区建立工会等社会组织,帮助他们签订好劳动合同,发挥好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规范行为、化解矛盾、扶危济困等方面的的积极作用,增强外出务工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积极引导基层公安、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参与外出务工人员诉讼活动、非诉协商以及调解活动,努力维护本市外出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外出务工人员交通紧张时段服务:交通紧张时段,积极组织我市运输企业集中为本市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上工、返家的交通服务。针对春运等交通高峰时段,组织政府资源、企事业单位资源,在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地区接送本市外出务工人员回乡探亲、按时返工,切实体现家乡人民、党和政府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关心和关爱。
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服务:进一步深入开展与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关爱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主动为留守妇女提供信息、咨询、维权和技能培训等服务。重点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工作,持久深入开展“代理妈妈”活动,推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监护和关爱网络,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落到实处。针对留守流动妇女儿童自我防拐意识淡薄等特点,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合作,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
五、落实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教育、就业等各项工作。
综治部门: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对各部门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对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和单位,严格责任追究。
公安部门: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措施。研究制订流动人口迁入本市的惠民措施和办法。
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中的党组织建设、党员登记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推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流动人口的精神文明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监督相关工作经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流动人口创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房屋,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负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对所招用流动人口的管理,按规定及时、统一办理《居住证》。
教育部门:对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落实其子女就学、入学市民同等待遇的优惠政策。同时,督促学校做好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信息采集、数据统计、资料报送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就业服务,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奖励政策的落实。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积极维护其经商秩序,坚决取缔不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文化部门:负责督促歌舞厅、网吧、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对招用流动人口的管理,按规定及时、统一办理居住证。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医疗服务、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在流动人口居住和经营集中地建立医疗服务,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状况。
司法部门:负责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为流出人口民工工资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援助。
民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根据民政部门工作职责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协助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维权工作。
共青团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中的团建工作,积极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志愿者工作。
妇联:积极维护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留守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关爱工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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