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眉山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眉山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眉府通[2015]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眉山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眉府通[2015]4号
为改善本市空气质量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4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4〕5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建成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根据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划定成昆铁路以东、科工园五路以南、岷江河堤以西、二环南路及延伸线以北框定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规定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固硫蜂窝型煤、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未经加工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毫克每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每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三、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一)2017年12月31日前,淘汰禁燃区内单台额定功率10蒸吨/小时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二)现有的生活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从2015年9月30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东坡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燃煤锅炉的淘汰监督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其它高污染燃用设施的淘汰监督工作,对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产治理。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六、发改、经信、环保、质监、规划、财政、安监、食药、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