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3〕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城市规划区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眉山城市规划区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城市地质环境,保障城市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为市政府《关于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的通告》(眉府通〔2011〕3号)所界定的248平方公里区域。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勘查、开采、秩序维护,由东坡区政府负责。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不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和河道砂石开采权(为行洪安全进行河道清障除外)。

(一)城市规划区原设采矿权、河道砂石开采权在采矿权有效期间,不得扩大开采规模、变更开采方式和矿区范围,必须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规范开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原登记机关批准,依法足额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各项费用。

(二)原设采矿权、河道砂石开采权到期注销,不再延续。

(三)城市规划区原设采矿权停办、关闭或闭坑,采矿权人须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须开发利用城市规划区矿产资源和河道砂石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东坡区政府拟订开采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砂石、粘土、页岩等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人参照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城市规划区外同类矿产税费名目和标准缴纳使用税费。

第七条因项目建设需要提前终止原有采矿权的,项目建设方应与采矿权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原有采矿权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采矿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行从严监管。对未履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或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等法定义务未全面履行的,年检定为不合格;对越界、超层或在禁采期实施开采的,依法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对非法偷采、盗采行为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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