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眉府办发〔2011〕12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3月23日印发的《眉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眉府办发〔2009〕13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眉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
2.2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3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4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5应急响应
5.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5.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4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应急资金保障
6.2应急技术保障
6.3应急物资保障
6.4应急队伍保障
6.5宣传和培训
6.6监督检查
7新闻发布
8恢复重建
9调查评估
10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预案管理
10.2预案更新
11责任与奖惩
11.1奖励
11.2责任追究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2.2预案解释
12.3预案的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程序,明确职责,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体系。经常性地做好思想、预案、机制等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预案演练。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突发地质灾害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一旦出现灾情能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政府联系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畜牧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市防震减灾局、眉山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眉山电力公司、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眉山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曾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13708168731)。
2.2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确定预测预警处置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中型(Ⅲ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处置救援恢复重建工作;协助省政府处理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和跨市地质灾害;部署和组织跨区县的紧急救援;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3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落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4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参与协调学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恢复重建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组织受灾区人员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对已经发生应急处置后的和可能引发的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火灾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监察局: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灾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应急防治或恢复重建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物资和资金,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可能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核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破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为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公路、航道交通运输及相应机器设备;确保道路通畅,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市水务局: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并做好受灾区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农业局: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后的农业恢复工作。
市商务局: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处置的生活必须品供应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市城乡规划局: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调查处理突发地质灾害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故。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预防和控制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重点加强对易发区域的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和媒体监管。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调度指挥、处置监督和督促检查;负责险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工作。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区域的地震信息。
眉山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协调组织驻眉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支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眉山电力公司: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眉山分公司: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区县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务、防震减灾、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有关部门、市、区县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市、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3月底前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说明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编制预案,及时划定灾情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以下简称“两卡”)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两卡”发到村监测责任人和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分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表示。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两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核实、研判并在1个小时内速报当地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后,应在6小时内速报区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3.3.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初期处置情况。
3.3.3速报方式
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当地政府必须及时按速报内容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市政府应急办电话:38168456,传真:38168876;市国土资源局电话:38165446,传真:38168985。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4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出现各种规模的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县及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上报省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区县及市政府和市、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5.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县及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工作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区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水利、民政、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当地县级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应急防治和恢复重建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恢复重建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6.2应急技术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知识的宣传,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3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应急队伍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分队,每年对预案进行演练,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6.5宣传和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6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区县、乡镇政府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新闻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的新闻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对外发布,市政府新闻办按《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8恢复重建
事发地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质,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9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查找事件原因,邀请专家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整治方案。
10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预案管理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10.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11责任与奖惩
11.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1.2责任追究
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秩序维护、事故调查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引发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2.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