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2〕107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10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寒潮、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洪水、干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自治州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管理科学。坚持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有机结合,科学互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水准。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科学管理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合作。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建立各级、各部门的信息互换、资源共享、协调合作机制,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响应,自行启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组织体系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2.1指挥机构组成
2.1.1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环境保护局、气象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畜牧兽医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旅游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安监局,州电力公司,博尔塔拉军分区,武警博州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等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关单位。
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气象局(以下简称气象应急办公室),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州气象局局长担任。
2.1.2县及以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参照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2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运行
当气象部门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或已发生严重气象灾害时,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防御、应对处置工作。常态情况下,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安排,适时召开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会议,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制度,商议防御措施,安排部署防御应急工作。
2.3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和任务
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和影响程度,召集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灾害性天气监测实况、已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信息,交换有关灾情和险情信息,综合研判气象灾害的可能影响程度及未来发展态势,决定启动或解除州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特征及发展态势,结合影响区域的地理环境、经济、人口、社会运行状态等指标,综合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可能受到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做出灾情预估,并提出各自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措施。
2.4气象应急办公室职责和任务
负责落实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送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各成员单位要求,提供相应的气象服务保障;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各成员单位应急联络员队伍的日常组织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灾情调查、收集、分析、评估和总结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研讨工作。
2.5多部门联动机制
信息共享。加强全州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实现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与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的有效衔接,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联络员队伍。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明确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并确定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具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联络员。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灾前、灾中和灾后的监测预警信息传递、预防规避、应急响应等常态化管理工作。
联合会商。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遇有可能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时,气象应急办公室负责召开多部门联合会商会或召集州直有关单位应急联络员会商会,讨论和研判气象灾害发生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制定联合防灾减灾具体措施,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与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的有效衔接。
3监测预警
3.l监测预报预警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要加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完善山区、重要工业、农业等发展区的自动气象观测站网、天气雷达监测网,加强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气象灾害趋势预测和精细化预警预报。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风险分析
在政府指导下,气象部门要逐步建立以社区(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等工作。各县市(口岸)开展城市规划、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等提前做好灾害风险评估,以减少气象灾害的影响。
3.2预警与预防联动机制
3.2.1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9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内容由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参考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气候特点确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医院、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队伍(气象信息员),确保气象灾害信息通过气象信息员传递到千家万户,并在农村组织群众开展灾害防范、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
3.3预警准备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当出现灾情预兆时,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灾情信息报告
各级、各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气象灾害信息。
4.2响应启动
4.2.1应急启动标准
按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综合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的严重程度和范围,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公众、社会各行各业造成的威胁和危害,确立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响应等级,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Ⅳ级):当发生寒潮、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高温、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对公众、部分行业的生活生产安全造成一般危害或威胁,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气象灾害,在灾害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可升为Ⅲ级或以上级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部门积极参与应对,以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
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当发生寒潮、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高温、大雾等气象灾害,对公众、较大部分行业的生活生产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或已经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引发较大次生、衍生灾害,在灾害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可升为Ⅱ级或以上级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参与应急救援,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保障支持和指导。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Ⅱ级):当发生寒潮、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对公众、大部分行业的生活生产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或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较重次生、衍生灾害,在灾害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可上升为Ⅰ级,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所在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参与应急行动。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当发生寒潮、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在大部分县市、口岸出现对公众、大部分行业的生活生产带来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或已经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重大次生、衍生灾害,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所在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参与应急行动。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各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2应急启动流程
州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和灾害发展态势,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互交流有关信息,对气象灾害预警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判,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应急办)提出启动预案依据,再由州应急办确认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级别建议,经授权后发布响应命令。根据处置需要,可做出提升或降低响应级别的决定。
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上级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启动令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3应急响应权限
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Ⅳ级):由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当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应对响应行动,并上报州应急办、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Ⅲ级):由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当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保障支持和指导;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带队参加现场救援抢险,组织力量做好应急行动,并上报州应急办、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Ⅱ级):启动自治州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采取措施,相关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力量做好应急行动。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启动自治州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抢险,相关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力量做好应急行动。
4.3部门响应联动
当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气象灾害的影响和危害范围,按职责分工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予以响应。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3.1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更新预报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3.2气象应急办公室会同州应急办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枢纽作用。
4.3.3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气象灾害,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灾害危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轻重缓急,成立多个部门联合组成的现场工作组,按照相关预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
4.4分级分灾种应急响应
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和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各行各业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
4.4.1寒潮灾害的应急响应
Ⅳ级
Ⅲ级
Ⅱ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
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
采取应急预案进行防寒保障,尤其是贫困户以及流浪人员等
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
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加强对各公园树木、花卉等防寒工作
对市政园林树木、花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农林牧渔业部门
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业主做好防寒措施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加暖、加盖和防大风措施。部分农作物可以提前收获上市
卫生部门
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做好寒潮所引发的疾病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
采取措施,加强车辆安全监管,保障道路运输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2暴雨灾害应急响应
Ⅳ级、Ⅲ级
Ⅱ级
Ⅰ级
气象
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水利
部门
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民政
部门
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向灾民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
部门
根据防御指引、提示,做好学校防雨防洪准备,保护学校的学生安全
电力
部门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
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
部门
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暴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
Ⅳ级、Ⅲ级
Ⅱ级
Ⅰ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
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降雪引起的交通事故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降雪引起的交通事故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电力部门
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除电力故障
交通运输部门
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等路段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雪情,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航部门
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对供水系统等采取防冻措施,加强危房检查,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房屋内的人员
水利部门
对灌溉系统等采取防冻措施,加强水利设施巡查防护
卫生部门
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
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农业部门
采取有效防御措施组织做好种植业防雪、防冻工作
畜牧部门
采取有效防御措施组织做好畜牧业防雪、防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灾情
4.4.4大风灾害应急响应
Ⅲ级
Ⅱ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城管部门
提醒有关单位对设置的露天广告牌采取加固措施
安排专人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的安全性进行排查,并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电力、通信部门
监控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确保安全;及时抢修损毁线路
对于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进行严密监控,并事先进行加固;及时抢修损毁线路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
做好大风、火灾等应急救援处置准备工作;对大风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林牧渔业部门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林场等,采取一定的防风、防火措施
迅速采取防风、防火措施,保障农业、水产业、畜牧业、林业生产安全
宣传媒体
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大风预警信号,提示社会公众做好防护
民航部门
采取应急措施,保障航空运输安全
4.4.5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
Ⅳ级
Ⅲ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公安部门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沙尘暴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农业、畜牧部门
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提醒广大农民停止田间劳动,到安全地方暂避,组织害后恢复生产
环保部门
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
、民航铁
路部门
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
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林业部门(州防沙治沙办)
按照相关预案处置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高温灾害应急响应
Ⅳ级
Ⅲ级
Ⅱ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
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部门
做好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
建筑、施工等露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防暑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中暑
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
建议建设单位停止户外、高空作业
公安部门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引发的交通事故
积极开展安全用火用电宣传,提醒市民注意因电器超负荷运转引起火灾的危险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
宣传中暑救治常识,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卫生保障措施
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和儿童)因中暑引发其他疾病的防护措施
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可能大量增加的中暑或类似病患者
农业、畜
牧、水利、林业部门
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冰雹、雷电灾害应急响应
Ⅳ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冰雹、雷电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民航部门
做好冰雹、雷电防护,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
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单位责任范围内区域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电器使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大雾灾害应急响应
Ⅳ级
Ⅲ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民航部门
做好航空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公安部门
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
部门
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维护,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电力部门
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故障,保障电力供应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进行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应急预案启动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上级或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可以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毁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订恢复重建规划,争取上级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梳理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大力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鼓励群众和各类机构、组织参加商业保险,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6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推进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人力保障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对达到应急响应等级的气象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6.3物资保障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4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组织、指导协调全州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通信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附则
7.1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4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2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7.2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州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附件:
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马合木提江·巴拉提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指挥长:艾斯尔江·阿依提哈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苏德玛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钱龙兴自治州水利局局长
何新安自治州农业局副局长
巴特那生自治州林业局副局长
张玉珉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阿不都拉·苏来曼自治州民政局副局长
刘金博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陈胜自治州气象局局长
孔维益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艾西丁·夏木西丁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赛力克·居玛西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才吾格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
石立新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副局长
达瓦加甫自治州旅游局副局长
马·巴塔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
刘军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居勒提·阿不里克木自治州卫生局副局长
冯家奎自治州安监局党组成员
王振平自治州电力公司总工程师
李全宝博尔塔拉军分区副参谋长
姜绍文武警博州支队副支队长
潘伊新博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董永彬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农险事业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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