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昌州政办发[2009]133号
颁布日期:2009-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1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各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州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地震、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件的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4)坚持密切配合的原则。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村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系统。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机构

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为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自治州救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救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州抗灾救灾工作。

总指挥:州长

第一副总指挥:自治州常务副州长

副总指挥:自治州分管副州长

昌吉州军分区副司令

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州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乌昌财政局,州民政局、发改委、水利局、科技局、粮食局、公安局、外事侨务办、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经贸委、教育局、统计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地震局、气象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办,州红十字会,昌吉电业局,昌吉军分区、武警昌吉支队、武警昌吉消防支队、陆军预备役团、中国电信、移动、联通昌吉分公司等。

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州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市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县市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区、州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分配发放;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州发改委: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加强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乌昌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州应急办:负责自然灾害信息的收集、报告,对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州科技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州粮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协调做好危及灾民生命的救援工作。

州外事侨务办: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为自然灾害灾情提供基础性测绘服务保障。

州建设局:负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州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州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州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州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

州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州内药品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州内食品销售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

州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州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州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州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州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疫病、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牧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

州地震局: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震情分析会商以及地震灾情调查和损失评估。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昌吉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讯保障。

州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州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州广播电视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州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昌吉电业局:负责灾区的电力调度和恢复工作。

昌吉军分区:根据州党委、州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昌吉支队、武警昌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三应急准备

3.1财力准备

(1)乌昌财政局安排州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县市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支出。

(2)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物资准备

(1)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完善自治州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在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障能力上达到一定的要求。同时,在各县市建立一处满足本县市应急需求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应急物资。

(2)州、县市储备库应储备包括救灾衣被、帐篷、净水设备、粮食、食品、药品等救助所需物资等。

(3)各县市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与有关企业和物资供应部门签订购销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卫生部门负责药械、药品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应急衣被、帐篷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经贸部门负责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食、食用油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要将储备救灾物资报同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以备灾害应急期间统一调拨。

(6)各县市、乡镇要科学选址,在学校、广场、公园、高地等地点设立避难场所,设置明确标识,规定紧急转移路线。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加强州、县市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各系统、各部门的现代科技装备,建立和加强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各县市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3.4装备准备

各灾害救助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州县市要配备专用车辆、发电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和卫星定位装备,乡镇要配备必要的救灾装备。

3.5人员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并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

(2)组织民政、气象、卫生、水利、地震、国土资源、农业、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专家组成救灾专家队伍,紧急期间或重大自然灾害期间参加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3)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要同驻州军警部队建立应急期间救灾物资紧急运输保障队伍,落实车辆、人员,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运抵灾区救助灾民。

(4)县市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分散而有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并报上一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备案;建立健全与军队、预备役、公安、武警、消防、电力、卫生、交通、通讯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5)以县市为单位,动员工、青、妇、民兵组成应急救助志愿者队伍。

3.6社会捐助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由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组织接收和管理发放社会捐助款物。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县市建立“慈善超市”和街道建立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的基础上,把社会捐助接收点向社区、乡村延伸,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7宣传、培训和演习

(1)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减灾知识的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逐步建立专业救灾应急救援队伍和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救灾应急队伍。

(3)建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灾害救助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不定期的培训。

(4)在灾害多发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和预测情况,适当组织灾害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救援队伍的合成应急、协同应急、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四启动条件和程序

4.1灾害分级认定标准

按照自治州灾害分级标准,参照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制定的相关灾害指标,将我州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重大自然灾害(Ⅱ级)、较大自然灾害(Ⅲ级)、一般自然灾害(Ⅳ级)。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别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自然灾害。

(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造成死亡3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0人以上;倒塌房屋间数占总间数的1.5%以上;损坏房屋占总间数的2%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

(2)重大自然灾害(Ⅱ级):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群众7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倒塌房屋占房屋总数的0.5%以上,损坏房屋占总间数的1%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

(3)较大自然灾害(Ⅲ级):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倒塌和损坏房屋占总间数的0.5%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3%以上;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

(4)一般自然灾害(Ⅳ级):造成死亡3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倒塌和损坏房屋占总间数的0.3%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以上;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下死亡的。

4.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1)发生洪涝、干旱、冰雹、暴雪、低温冷冻、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达Ⅳ级以上程度的。

(2)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内,发生的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相应数量的人员死亡或相应数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紧急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预警预报

(1)各职能部门及时将气象灾害、汛情、地震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报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

(2)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州人民政府汇报,并通报相关县市。

(3)根据预警预报,有关县市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4启动程序

(1)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市和主管部门,应立即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向州民政局、州应急办报告灾情。

(2)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并逐级报告。

(3)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根据灾害等级程度,分级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状态(见启动流程图)。

五应急响应

5.1州级应急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以后,在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灾害程度确定四级应急响应状态。Ⅰ级响应工作由总指挥组织协调;Ⅱ级响应由第一副总指挥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副总指挥(州政府分管副州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1)预案一经启动,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要立即向州党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请示工作。

(2)根据启动的不同响应级别,由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相应的组织协调领导主持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措施,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根据抗灾救灾工作报告制度,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召开有关部门专家组进行会商、评估,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指示,争取支援。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要组建赴灾区工作组,亲临一线指挥救灾。Ⅰ级响应由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带队,Ⅱ级响应由第一副总指挥带队,Ⅲ级响应由副总指挥(分管副州长)带队,Ⅳ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工作组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5)Ⅱ级以上响应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请示救灾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款物到达后24小时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6)州民政局、乌昌财政局会商确定州级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Ⅰ、Ⅱ、Ⅲ、Ⅳ级响应分别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48小时内、72小时内、96小时内,按照拨款程序迅速下拨。

(7)交通等部门落实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Ⅱ、Ⅲ级响应分别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48小时内完成向灾民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工作。

(8)根据响应级别,适时适当范围地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公开捐赠帐号,启动各地捐助接收站宣传动员工作机制。

(9)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做好灾情及救助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编发《灾情快报》或《灾情救助专报》,报自治区民政厅和州党委、州人民政府,送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

5.2信息收集和发布

5.2.1灾情信息共享。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和统计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通报。各成员单位及时将本部门的预报预警和统计信息向相关单位通报。经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发布灾情信息。

5.2.2灾情信息规范。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市(村)、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因灾死亡大牲畜;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己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己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3灾情信息报告。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的原则。包括灾情初报、灾情续报、灾情核报。

(1)灾情初报是指县市民政局对于本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向州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州民政局在接到县市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是指在灾情稳定之前,州、县市民政部门均要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县市民政局每天上午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州民政局上报,州民政局每天上午10时之前向自治区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是指县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在接到县市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州汇总数据(含各县市灾情数据)向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5.2.4灾情信息核定。州、县市民政局协调农业、水利、国土、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2.5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适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5.3灾区应急救助

灾区应急救助工作应在州、县市政府领导下,在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的指导下紧急开展工作。灾区县市要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抢救组、转移安置组、物资供应组、卫生防疫组、治安组等机构,相关部门协同参与救助。灾害发生地政府要及时采取先期救助措施,赶赴现场进行救援。一旦发现灾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逐级向上请求增援。

5.3.1抢险与救援。抢救受困群众工作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抢救组负责。

(1)依靠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有序高效的指挥,发挥基层民兵和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全力抢救伤员和被困群众。

(2)发挥部队、预备役、武警等子弟兵的主导作用,尽快实施有序高效的救援工作。

(3)发挥州、县市专家组、专业抢险队伍的作用,依靠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救援手段,在最短时间内把受困群众解救出来,卫生部门要第一时间实施医疗救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4)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5)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自治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在救灾工作中优先运送救灾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

5.3.2转移与安置。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转移安置组负责。

(1)动员组织。村(社区)转移命令由乡镇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发布;乡镇转移命令由县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发布。命令方式包括上门动员、警报、媒体发布等。

(2)疏散转移。按照各地转移安置预案的安排,就近选择避险场所,疏散受灾群众;优先保证人员转移,优先老人、妇女、儿童、伤病员转移,保证运送灾民的路线和交通畅通。

(3)住处安置。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学校、仓库等公共场所,搭建帐篷等临时住所和租住等方式,安置转移出来的灾民。集中安置地点要解决好电力、水源、取暖、饮食等基本生活问题,使灾民基本生存有可靠的保障。

5.3.3救灾款物的筹集与发放。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物资供应组负责。

(1)受灾地区的经贸、粮食部门应尽快在本区域内筹集、调运方便食品,以最快速度解决灾民临时吃饭问题;应急衣被取暖问题可通过动员未受灾的党员群众应急捐助的办法,在本区域内解决。

(2)根据灾区衣食缺口情况,迅速调拨州、县市救灾预备金和物资,启动物资应急采购调拨机制,就近商场、工厂必须无条件调拨。各级财政、银行及民政、交通、粮食、医药、经贸、物资、石油等部门要迅速响应,积极工作,全力做好救灾物资的划拨和调运工作。

(3)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款物的发放领取工作,分轻重缓急,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5.3.4医疗与防疫。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医疗防疫组负责。

(1)卫生医疗部门要组成医疗小分队深入第一线,靠前抢救,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地挽救灾民的生命,减少伤员的痛苦。

(2)在灾区险情基本稳定的同时,要及时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控制灾后疫情发生。

5.3.5治安。公安部门要靠前维持灾区社会治安,保证救援工作有序进行。当地政府要组织做好灾民的思想稳定工作,必要时安排心理医生,开展伤痛病人及死亡家属的心理调治服务。

5.3.6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民政、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派专家进行次生灾害的检查、预测,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5.4应急结束

(1)受灾县市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危害已经消除情况,向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请示。

(2)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派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并征询专家组意见,提出应急结束报告,报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

(3)经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相应领导按响应级别签发应急结束决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后救助

(1)民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灾后救济工作方案。并与财政部门配合,汇总核算灾区救助费用,及时申请、结算、拨付补助资金。

(2)县市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10月10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救济工作方案报州民政局;州民政局在10月15日以前将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做好灾民救助资金的争取工作。

(3)根据县市政府申请救灾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州民政局会同乌昌财政局制定本级财政救助方案,并下拨救济补助费。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向自治区政府提出请示。补助资金下拨后,民政局根据县市需救助情况制定分配方案,会同财政局下拨。下拨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冬春无力解决的吃饭、穿衣、住所等基本生活困难。

(4)对确认需救助的灾民,按国家民政部制定的《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要求进行救助。

(5)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大面积缺粮时,当地政府无力解决的,由政府担保,实施开仓借粮。

(6)通过紧急采购、对口支援、开展社会捐助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8)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税务、工商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要确保粮食供应。

6.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实施项目管理,由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重建可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必要时政府可协调专业施工队统一修建。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县市民政局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县市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州民政局接到县市的汇总表后5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灾县市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分县市统计表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州民政局会同县市民政局,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县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对重大自然灾害需要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救灾资金。同时,州民政局会同乌昌财政局及时下拨本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应尽快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七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不履行相应职责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和完善。各县市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各县市和成员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和工作规程报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本预案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7.4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9月13日下发的《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昌州政办发〔2004〕98号)同时废止。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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