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州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克政办发〔2009〕61号
颁布日期:2009-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克州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9〕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克州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克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克州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节能考核体系建设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降低20%以上的约束性指标,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在建成投产后能耗指标另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克政办发〔2008〕20号,以下简称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县(市)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确定年度节能目标,根据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结合本县(市)、本单位节能工作重点确定年度节能措施,于当年2月底前报克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及评分情况报克州节能减排办。克州节能减排办组织克州经贸委、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各部门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克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节能减排办。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所属重点耗能企业名单、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企业报克州节能减排办。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各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克州节能减排办。

(四)克州统计局要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五)对各县(市)、部门、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克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克州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结果确定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等级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全州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

(二)考核结果确定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克州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

(三)对评价考核结果确定为超额完成或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州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附件:1、克州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附件1:

克州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自查分

节能目标(40分)

1

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20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目标的90%得18分,80%得16分,70%得14分,60%得12分,50%得1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目标即为未完成等级

2

“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进度

20

2008年进度目标为60%。地区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单位60%(含,下同)得20分,达到55%得18分,达到50%得16分,达到45%得13,达到40%得10分,达到35%得7分,累计降低不足35%(不含)不得分。每超额完成进度目标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

节能措施(60分)

3

节能制度建设情况

9

1、实施节能目标考核制度,5分2、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得到实际运作,4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0

1、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5分2、实行落后产能淘汰制度,5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8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5分

2.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5

1、推广先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2分2、落实财政节能技术推广资金情况,2分3、推广实行节能新机制,1分

7

重点能耗企业节能管理情况

8

1、重点企业落实节能管理措施,4分2、重点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力量和计量工作,4分

8

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9

1、严格执行建筑设计标准,推动新建住宅的建筑节能,2分2、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分3、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1分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1分5、交通领域推进节油工作情况,1分6、编制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实施节能改造,1分7、加强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基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1分

9

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3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政策、规范性文件等,2分2、开展节能监督检查,1分

10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8

1、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2分2、开展节能宣传工作,2分3、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2分4、实施节能表彰制度,2分

小计

100

附件2:

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自查分

节能目标(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5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0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5

1、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13分;2、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12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0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3分;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3分。

6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10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4、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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