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
《塔城地区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塔城地区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关于转发自治区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76号)要求,行署决定在全地区开展以打击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牢固树立“民生优先、群众第一”的思想,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针对食用油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餐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整治食用油市场,坚决打击“地沟油”产业链,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我区食用油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和餐饮消费等环节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食用油从生产、加工、分装、运输、储存、销售到餐饮消费全过程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重点整治对象和内容
(一)重点整治对象。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以食用油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及粮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贸、超市、餐饮、单位食堂等食用油集散消费场所。
(二)重点整治内容。全面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和假冒伪劣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全面清查取缔食用油运输、储存、盛放容器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全面清查食用油无“QS”标志、无检验合格证明和外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食用油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食用油违法行为。
1、开展食用油在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由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严把食用油生产准入关。食用油生产和分装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和分装,生产条件必须持续满足生产许可要求,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食用油分装企业使用的原料油必须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的合格产品。要严厉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用油生产违法行为和无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经营者分装散装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加工食用油小作坊。农村来料加工食用油小作坊的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基本卫生条件,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做到其生产的食用油不进市场、不进超市、不进商场销售。其他食用油生产加工小作坊应限期进行升级改造,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用油生产;对限期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加强对使用食用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禁止采购、使用无“QS”标志及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用油。
2、开展散装食用油的流通销售环节的整治(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负责)。严格食用油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全面检查食用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全面清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运输、贮存、批发食用油经营者使用的容器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尤其是运输食用油的容器、批发市场的存贮油罐,凡属没有取得相应的工业许可或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容器一律依法取缔、拆除。对“三无”散装油进行治理。要严格按照食用油国家强制标准,对批发和销售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址、无标签标注、无“QS”标志、无检验合格证明及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食用油国家标准规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取缔。对批发经营者分装散装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一律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分装的工具、容器。
3、开展散装食用油餐饮消费环节的整治(由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严把散装食用油餐饮消费环节准入关。禁止采购、使用无“QS”标识及标签标识的“三无”散装油,堵住“地沟油”流向餐饮环节的通道。加强对餐饮单位(特别是火锅店、油炸食品店)、学校食堂、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的治理。严厉查处违法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打击使用“地沟油”和假冒伪劣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4、对餐厨垃圾回收和加工进行整治。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清理取缔非法餐厨垃圾回收加工点,实行集中管理,对回收加工点实行备案登记,严防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餐饮经营单位。重点清理和整治餐厨垃圾回收加工违法行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5、以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和假冒伪劣食用油违法行为为重点,提高食用油油品质量,净化食用油市场。从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三个环节加大对销售“地沟油”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地沟油”和假冒伪劣食用油的产业链,追查源头。严厉打击制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售“混等混级”、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不符合食用油国家标准的食用油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食用油品质量,维护食用油市场秩序。
6、严格落实经营者法定义务责任,对食用油的生产、销售、餐饮环节实行全程的溯源管理。在食用油专项整治中,各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从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三个环节,全面落实经营者原料和食用油进货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对食用油的生产、销售、餐饮环节实行全程的溯源管理。对未按法定要求建立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的经营者,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对不能说明进货来源、检验报告证明的食用油进行重点检查和查处。
7、健全食用油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食用油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等单位质量档案和食用油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用油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对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地沟油”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吊销相关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依法从严查办,并建立食用油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违法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从5月至7月在全区开展以打击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食用油市场综合治理。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15日—5月20日):各县(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按照本方案要求,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出工作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周密安排,将任务层层分解,并将整治工作方案于5月29日前上报行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7月21日):各县(市)、各部门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食用油市场安全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食用油中的违法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7月22日—8月1日):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对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8月15日前向行署报告整治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食用油安全专项整治是构建和谐社会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各县(市)要站在“民生优先、群众第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对当地食用油市场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本地的专项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专项整治部署,务求实现整治目标。
(二)各方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到食用油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环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行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整治合力,进一步规范食用油市场秩序。同时,各县(市)要做好经营者的思想工作,专门召开会议对经营者进行动员,讲清法律,尤其是要发挥市场开办者的作用,动员广大经营者积极参与和配合。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要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对食用油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对投诉、举报生产经营变质、过期和掺假、掺杂伪劣食用油以及制售“地沟油”等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各县(市)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及时准确报送信息,保障信息畅通。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保证信息、数据及时准确,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果,进行认真总结。对专项整治中的突发事件和大要案件要立即上报。
(五)加强督查,抓好落实。行署将分阶段对各县(市)、各部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各县(市)、各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资料整理建档,保留工作痕迹,切实按照方案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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