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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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2〕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地区国土资源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塔城地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二年三月七日
塔城地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在继续坚持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总体工作方式方法不变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作用,突出重点,做好衔接,合理设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检查对象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自治区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
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自治区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行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下发《塔城地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开展塔城地区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同时对各县(市)进行培训、指导、督查和验收,并按要求及时审核和报送有关数据。
(二)组织开展核查。各县(市)按照自治区、地区统一部署,依据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核查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按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关政策要求,逐一判定图斑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改。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对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填写《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地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片办)要加强对各县(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通过编发简报、半月报等方式定期通报和上报各县(市)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好做法、好经验,同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各县(市)卫片办务于每月的10日、25日向地区卫片办报送本地工作进展情况简报。
(三)组织审核上报数据成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要上报两次数据、一次报告。一是各县(市)核查结束后,6月15日前经地区审核后通过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报数据。二是根据自治区督查和审核意见,组织各县(市)进行整改纠正并验收合格的,经行署审核同意后,于7月25日前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最终成果。三是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均通过验收后,在8月31日前汇总各县(市)工作情况并向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最终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表格。
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调查核实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清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性质,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栏目以及《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内容。
地区卫片办将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各县(市)全面开展督查和验收工作,并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确定本辖区警示约谈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工作情况,报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责。在地、县(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安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特别是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在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理中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完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四、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检查(监测)时段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消除违法状态地块
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目标要求落地,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可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地、县(市)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县(市)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5、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县(市)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自治区、地区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6、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认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
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矿业权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对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延续登记且登记机关受理的,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违法图斑。
伪变化图斑是指图斑中心点坐标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在2011年期间,未发生过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
2、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
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采取立案、非立案处理、不处理等三种处理方式。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处理;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为非立案处理;不处理是指对于历史遗留的开采痕迹,停采多年已经自然恢复,无需处理。非立案处理、不处理必须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按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违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认真开展整改工作。要坚持即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要严肃查处个案,同时也要依据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二)及时准确上报数据。各地必须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填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数据,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数据。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审核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逐级上报,数据一经上报不得修改。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附表内容必须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
各县(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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