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2〕1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30号)精神,地区行署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清理工作。现将《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及时与行署法制办联系。
联系电话:8520946联系人:木克德丝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吐鲁番地区发展环境,为实施“七大”发展战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30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地区成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秘书长仲生浩担任,副组长由行署副秘书长、行署办公室主任何远新,行署法制办主任雷志刚担任,成员由地区依法行政指导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行署法制办副主任崔峥嵘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行署法制办承担。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工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9号令)的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于2012年5月30日之前,按附件2的形式向行署报送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
三、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已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今年吐鲁番地区的清理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清理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地区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行署和各县(市)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各直属机构)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实施。
行署本级的清理工作由行署法制办负责实施,具体清理任务由各制定机关承担。具体分为:行署、行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行署法制办的梳理结果(见附件1)由各制定机关进行清理;行署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各直属机构)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部门按照本方案提出的工作步骤自行进行清理。
(二)清理任务
一要细化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标准。在梳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标准和规则,作为本机关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牌,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增设检查站点,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
(4)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5、有其他违法或不当规定的;
二要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应当前和今后吐鲁番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是否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吐鲁番实际情况和群众普遍承受力,是否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到个人。
第二阶段(5月21日至7月31日):梳理、评估、审查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各直属机构)要对清理范围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认真评估,准确把握。对发现有问题的文件进行审查,逐一研究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理由;需要修改的,应当废止重新制定发布。
行署、行办名义发布并由各制定机关进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各清理机关于7月20日前以附件3和附件4的形式报行署法制办确认、汇总。行署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各直属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的清理结果于7月30日前报行署法制办予以确认。
第三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决定和公布阶段。
8月1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通过各自的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各直属机构)的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行署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各直属机构)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公布规范性文件自查清理结果。8月16日至31日,行署法制办对清理结果公布情况进行检查。行署于8月20日至31日对行署、行署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各直属机构)的清理结果在行署网站上统一进行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行署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各直属机构)应当根据行署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刊登全文,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总结验收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于9月15日之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行署法制办汇总。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附件5的要求,一并报清理结果统计数字。行署法制办于9月30日前将汇总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四)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应认真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2、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等方法,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使社会各界通过各种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附:1、行署、行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度)
3、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
4、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
5、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附件1:
行署、行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21个制定机关47件规范性文件)
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吐地行办〔2003〕138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4〕101号)
3、关于转发吐鲁番地区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吐地行办〔2004〕142号)
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6〕108号)
5、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地区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6〕109号)
6、关于印发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吐地行〔2007〕106号)
7、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吐地行办〔2009〕64号)
8、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吐地行办〔2009〕98号)
9、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吐地行办〔2009〕173号)
10、吐鲁番地区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10〕80号)
二、地区民政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8〕97号)
三、地区旅游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旅游统一营销实施方案的通知(吐地行办〔2007〕40号)
四、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质量兴吐实施办法的通知(吐地行〔2005〕86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葡萄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和《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吐地行办〔2006〕100号)
五、地区畜牧兽医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猪禽养殖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8〕167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动物定点屠宰场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8〕168号)
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动物交易市场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8〕169号)
六、中国人民银行吐鲁番中心分行
1、印发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4〕117号)
2、转发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进一步加强吐鲁番地区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吐地行办〔2010〕204号)
七、地区乡镇企业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8〕34号)
八、地区农经局
1、吐鲁番地区发展设施农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吐地行办〔2009〕174号)
九、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1、关于转发吐鲁番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吐地行办〔2006〕54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煤矿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7〕45号)
十、地区水利局
1、转发地区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吐鲁番地区水土开发及凿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吐地行办〔2005〕129号)
2、转发地区水利局关于吐鲁番地区城镇规划区内关闭自备水源的意见的通知(吐地行办〔2005〕130号)
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7〕10号)
4、转发吐鲁番地区水利工程税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7〕144号)
5、转发吐鲁番地区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管理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7〕102号)
6、吐鲁番地区水权转让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吐地行办〔2011〕45号)
十一、地区地方税务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房屋租赁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3〕118号)
十二、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2007〕43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7〕143号)
十三、地区林业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4〕129号)
十四、地区民政局
1、转发地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地区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6〕4号)
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吐地行〔2008〕99号)
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吐地行办〔2008〕97号)
4、吐鲁番地区有福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吐地行〔2010〕6号)
5、吐鲁番慈善总会扶贫济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吐地行办〔2011〕68号)
十五、地区教育局
1、关于印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9〕196号)
十六、地区经信委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8〕31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吐地行办〔2006〕45号)
十七、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批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6〕37号)
2、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吐地行办〔2009〕60号)
十八、地区气象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4〕65号)
十九、地区地震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4〕99号)
二十、地区国土资源局
1、吐鲁番地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办法和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吐地行〔2010〕59号)
二十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吐鲁番地区保健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实行的通知(吐地行办〔2011〕247号)
附件2:
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度)
填表单位(印章):时间:年月日
序号
规范性文件
名称
发布日期
及文号
公布日期及形式(网站、媒体、公示)
备注:1、2011年制定规范性文件件,向社会公布(是、否)。其中继续有效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是、否)。
2、本机关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名称:
专职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简直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3、规范性文件目录续页的,案本页格式要求,序号续页。
填表人:责任人:联系电话:
附件3: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呈报单位:呈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文件标题
继续有效的理由
填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附件4: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
(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呈报单位:呈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文件标题
废止或失效的理由
填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附件5: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呈报单位:(公章)呈报时间:年月日
主体
项目
县(市)级政府
县级
部门
乡镇
政府
备注
单位数(个)
-—–
-—-
文件总数(件)
继续有效(件)
废止/失效(件)
说明:1、“县(市)级政府”包括州(市)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2、“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填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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