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3〕21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文化及相关统计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7日

乌鲁木齐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了解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状况,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方案(试行)》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摸清全市文化产业单位的基本状况,全面掌握文化产业的组织形式、经济结构、行业类别、生产要素、发展水平等情况,为制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以及建立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全市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

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文化产业活动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0个大类,120个小类,29个延伸层。

文化产业调查实行全行业、全口径统计,即: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非文化产业法人所属文化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等。

(一)各类文化产业服务业: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它文化服务所属的行业。

(二)各类文化产业制造业:包括文化专用设备的制造、文化用品制造、工艺美术品制造等行业。

(三)各类文化产业批零业:包括文具乐器照相器材的销售、文化用家电的销售、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的批发、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其它文化用品批零等行业。

三、调查内容

(一)单位属性指标。重点反映文化产业的基本概况、活动方式、企业规模,以满足对全市文化产业的整体掌握。主要指标包括:单位代码、名称、地址、法人代表、通讯号码、行业类别、经济类型、是否注册登记、开业时间、从业人员等。

(二)单位经济指标。重点反映文化产业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和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满足增加值核算的需要。主要指标包括:

1、企业财务指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用合计、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本年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原价和资产总计等。

2、事业财务指标: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经营支出、经营税金和固定资产原价等。

3、社团财务指标: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原价等。

四、调查方法

文化产业调查立足现行统计制度,采取全面调查、典型调查与搜集部门资料、统计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

(一)建立文化产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上,与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商、税务、民政、编办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增减变动情况,从而维护并形成完整的全市文化及相关产业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建立文化产业统计调查报表制度。根据文化产业单位的规模及类型,建立不同类型的调查报表制度。规模以上文化产业制造业和批零业单位的调查,实行全面调查。随现行统计调查渠道,统一布置、统一收集、统一汇总、统一上报;规模以下文化产业制造业和批零业单位的调查,采取以普查年份数据为基数,开展必要的典型调查,确定核算参数,进行推算;文化产业服务业单位的调查,由部门采取全面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建立部门统计报表制度,按年度报送统计部门;文化产业个体工商户的调查,依据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科学推算。

五、进度安排

文化产业调查分为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当年1月15日至1月底,完成人员选调、业务培训、制定方案、宣传动员、物资准备等工作。

(二)清查摸底阶段。当年2月1日至2月底,通过工商、税务、民政、编办、统计、文化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文化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进行清查核实,摸清底数。

(三)调查登记阶段。当年3月1日至3月15日,完成入户登记、收集资料、人工审核、手工汇总、资料整理等工作。

(四)数据处理阶段。当年3月15日至3月底,完成数据录入、机器汇总、质量评估、数据生成、汇总上报等工作。

(五)开发利用阶段。当年4月1日至4月底,完成建立文化产业名录库、数据库,开展全市文化产业分析研究、开发利用、相关成果资料编印等工作。

六、职责分工

文化产业调查涉及多个领域、多个行业、多个主管部门。我市文化产业调查工作采取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由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文化产业调查的方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审核把关、质量控制、数据处理、汇总上报和资料开发;负责各相关部门统计之外的文化产业行业和文化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及数据推算;负责文化产品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摄影彩扩服务和其它专业技术服务行业的资料收集汇总工作。

(二)市文化局:负责对全市从事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服务、文化经济代理服务、文化出租服务、新闻出版、娱乐休闲服务、各类文化协会和其他文化服务等单位的调查、数据审核及汇总上报。

(三)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对全市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服务、电影和影视录音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等单位的调查、数据审核及汇总上报。

(四)市体育局:负责对全市从事休闲体育文化活动单位的调查、数据审核及汇总上报。

(五)市林业局:负责对全市从事公园管理业、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单位的调查、数据审核及汇总上报。

(六)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从事烈士陵园、纪念馆和各类文化社团组织等单位的调查、数据审核及汇总上报。

(七)市旅游局:负责对全市从事游览景区管理单位的调查、数据审核及汇总上报。

(八)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从事广告业资料以及提供文化及相关产业个体户从业人员数的单位的调查、数据审核及汇总上报。

(九)市地税局:负责对全市提供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个体户税收情况的单位的调查、数据审核及汇总上报。

(十)市档案局:负责对全市档案管理业单位的调查、数据审核及汇总上报。

(十一)市商务局(粮食局):负责对全市从事文化产业服务业的会议及展览服务的单位的调查、数据审核及汇总上报。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做好本行业文化产业调查工作;负责收集本行业自治区和兵团驻乌鲁木齐市的文化产业单位资料,形成本行业完整的区域统计年度资料,并对本行业调查资料进行评估汇总,于次年3月20日前报市统计局核算处。

七、质量控制

调查数据质量,关系到整个调查工作的成败。各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制定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及实施细则,采取有力措施,把数据质量控制贯穿于整个调查工作的始终。准备阶段,选好人员,扎实培训;清查阶段,坚决做到不重、不漏、不缺户;登记阶段,坚决做到不缺项、不漏项、准确无误;数据处理阶段,坚决做到准确、表盘一致。各部门对调查数据采取随机抽样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质量检查,经抽查、审核合格后,由质量控制负责人、调查机构负责人分别签字后上报市统计局。对经审查、审核发现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查实补漏,校正准确后重新上报。

本方案由乌鲁木齐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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