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2〕55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12日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进首府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实现首府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安全保障
(一)充分认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规律,准确把握全社会和广大职工保障安全健康权益的新期待,深刻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把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使经济社会真正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坚持变化变革、务求实效,全力推进首府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当前,随着首府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推进,重点基础项目密集开工建设,中小企业蓬勃发展,人流、车流、物流大幅增加,各类经济活动空前活跃,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推进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要敢于担当,稳中求进,进中求变,务求实效,以铁的意志、铁的措施、铁的纪律、铁的手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放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加以推进,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定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促进本区域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坚持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我市工作部署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到位。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一步督促和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严格问责。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监管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突出落实区(县)、街道(乡镇)两级政府主要领导“打非治违”工作的责任。
(五)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履行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又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和班组安全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积极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七)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坚持严格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目标任务,强化对政府、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过程控制和监管考核。严格执行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过程监督。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政府及部门领导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或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八)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和干部评先选优、提拔重用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九)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突出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意见》以及《实施意见》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为核心,修订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研究制定灾害天气预警响应机制、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办法、隐患自查自报体系以及超高层建筑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应急救援、督促检查、举报奖励、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建立完善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现场执法与网络监控、全面检查与重点督查、分类分级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沟通机制,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发挥区(县)、街道(乡镇)“打非治违”主力军作用,与深入开展社区“三化”(单位化管理、网格化覆盖、社会化服务)建设相结合,严格落实“打非治违”“四个一律”的要求。
(十一)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认真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备案、约谈、警示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实施工业园区安全发展规划,在行政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执行中,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认真执行项目立项、土地和资源审批、安全生产等各项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要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清理整顿工作,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及建设项目准入和实施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依法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
(十三)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掌握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效果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全市高危行业、重点监管行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化,将安监工作与社区“三化”建设相结合,安全监管做到全覆盖、底数清、标准化。企业要定期排查、及时治理各类隐患,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五落实”。加强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分析。
(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整体达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煤矿等行业和领域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要求,继续加大标准化建设推进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对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设立监管机构、配备监管人员和设备。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粉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五、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六)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管理,严格驾驶人资格准入,严禁客运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运营。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考核、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管理,严格落实机动车辆登记检验、强制报废、回收管理等制度。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违规变道、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违法行为通报、客运驾驶员“黑名单”公布制度。认真开展道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事故多发、危险路段实行挂牌跟踪督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证农牧民群众出行安全。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区(县)工作。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十七)加强消防领域的安全监管。全面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和“户籍化”管理工作,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持续开展“清剿火患”、“平安天山”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等领域火灾隐患。
(十八)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一通三防”隐患治理和煤矿水害整治,重点加快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和煤矿班组建设,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提升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水平。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推广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开展煤矿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升小煤矿机械化水平。
(十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加强有色金属等资源勘探、开采安全管理。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提升运输系统、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层开采等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非煤矿废弃井巷的管理。推广中深孔爆破、机械破碎等新设备、新工艺,实现机械化开采,全面提升企业安全水平。加强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二十)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持续开展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推动城市供水、热力和城市公用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加强城市快速公交系统、城镇燃气、地下管网的施工作业和设施安全管理。加强水利、公路等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十一)严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科学规划化工行业发展,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推动新建化工项目、风险大的化工企业和城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和大型石油储罐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进一步加大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继续推进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工作,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加强石油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做好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
(二十二)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旅游安全信息公告发布和景区、景点、游乐项目容量控制制度。加强旅游安全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安全检查,清理整顿旅游客运市场。加强对探险、漂流、攀岩、高山滑雪等危险性大的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二十三)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加强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以及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深化液化气瓶充装和车用燃气气瓶治理工作,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充装和使用行为。加强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技术把关责任。推进车用燃气气瓶电子标签动态监管系统建设。
(二十四)加强冶金、有色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加大冶金、机械、有色、轻工、建材、纺织、烟草和商贸等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重点开展煤气区域作业、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等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深入排查治理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大力推动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落实工贸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备案制度。
(二十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管理。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安全体系建设,落实大型建设项目气候条件评估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做好企业、学校、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等重点区域,棉花仓库、储油储气罐区、面粉厂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和静电防御安全设施建设及定期检测工作。
(二十六)强化其他重点行业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城镇燃气、教育、电力、农机、水利、卫生、林业等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
六、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七)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公共安全隐患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执法条件改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进步的引导性投入,市级每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区(县)级在100万元、街道(乡镇)在2万元、社区(村)在1万元以上,市级专项资金要按照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逐年增加,区(县)、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按照本区(县)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逐年增加。各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每年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各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要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十八)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发挥我市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研优势,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应运及研发。积极推广应用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利用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促进企业与安全监管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和保障。继续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建设。充分发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技术研究咨询机构和技术协会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保证其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十九)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支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企业搬迁等技术改造项目。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把安全产业纳入我市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加大力度在重点行业企业推广应用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
(三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推动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预防和促进作用。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控制状况、发生事故情况与保费挂钩,实行差别和浮动费率,促进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事故预防,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企业数量、地区生产总值、产业和行业状况等因素,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充实机构人员编制、设施、装备和经费,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按国家标准配备到位。重点街道(乡镇)要进一步充实安全监管人员,社区(村)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基础设施和监管装备建设,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条件。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及业务能力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依法监管水平。
七、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三十二)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常识,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强防灾避险演练。全面开展安全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注重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利用高校、党校教育资源,以“请进来”理论讲授和“走出去”观摩学习为主要形式,抓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新任职培训和岗位培训,不断提升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的能力和安全监管水平。
(三十三)深入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创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文化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从安全观念、安全制度、安全环境、安全行为、安全诚信、培训教育等方面,明确安全文化创建内容,引导社会资源积极参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安全教育基地“三个一”建设(即每个区、县创建一条安全生产宣传精品示范街,每个街道、乡镇建立一个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阵地,每个社区、村设置安全生产宣传专栏、专版),加快推进安全社区建设,每个区(县)政府至少确定2个试点社区,制订社区安全规划。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创建活动,发挥安全文化对企业安全管理的导向、激励、凝聚和规范作用,增强从业人员自觉遵章守规的安全意识,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发展。
(三十四)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作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及时依法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八、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三十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进一步落实经费、配齐人员和装备。加快推进甘泉堡化工园区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现代化、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市内大中型企业,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建设市级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辖区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辖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三十六)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完善市属有关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加强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指导和保障等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集中指挥和信息调度,实现快速、准确、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进一步普查核实登记社会资源情况,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响应机制和自然灾害防御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安监、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落实专项资金,大力改善应急救援装备,加强应急救援人才、物资、装备常态管理和紧急征调管理,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三十七)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管理,及时修订完善。落实市、区(县)两级安全生产预案评审、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政府、行业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重点,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十八)落实安全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加强日常安全值班和重要时段安全值守工作,做到领导干部在岗带班,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区(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制订部署本辖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安委办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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