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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乌政办[2009]194 |
|---|---|
| 颁布日期:2009-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乌政办[2009]194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乌政办〔2009〕136号)已于2009年5月12日印发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授权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9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市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中“现做现卖”经营行为仍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废止,卫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重大问题时,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联合执法。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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