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血液库存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血液库存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政办〔2011〕589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血液库存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1〕58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血液库存预警应急预案》已经2011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血液库存预警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保证我市血液库存动态平衡,发挥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和公民积极参与的无偿献血保障机制,完善血液库存预警。建立快速、高效的无偿献血团队应对突发事件急救用血,提高无偿献血快速反应和应急血液救治处理能力,有效预防血液紧张危及用血患者生命,保障临床用血,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鲁木齐市突发用血事件及发生血液库存预警,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需要血液救治患者生命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乌鲁木齐市血液库存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献血办、市血液中心、市红十字会、团市委、辖区高校、公安、武警部队、大型企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依据预警级别负责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启动血液库存预警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协调献血组织保障工作;负责急救突发用血事件事项的决策,信息发布;审议批准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及献血、临床用血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献血办副主任、市血液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组织对应急预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督促应急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各单位工作职责。
1.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献血工作的组织、动员,制定献血措施。
2.市卫生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开展应急献血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3.市献血办:负责应急团队献血的组织、实施。根据预警级别确定团队献血时间、献血人数、献血量,并做好相应数据统计及上报。
4.市血液中心:负责做好预警级别血液需求预测,包括在3天—5天内献血人数、献血量,相关物资、人员配置,血液采集与供血,上报血液库存及启动应急献血工作;经过批准向医疗机构告知血液偏型及血液库存预警级别。
5.各级医疗机构:接到血液库存预警通知,用血医院确保突发、急、危重患者用血,动员患者家庭及其亲属、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开展择期手术患者自体储血。
6.市红十字会、团市委:负责启动志愿者队伍进行献血宣传和服务,动员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7.辖区高校:按照预警级别负责组织、动员高校大学生献血,做好应急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
8.武警部队、大型企业:负责建立应急献血队伍,建立团队献血者为保障的应急献血模式,提高无偿献血快速反应和应急血液救治处理能力,组织献血。
9.新闻媒体:负责向社会发布血液短缺正面报道,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无偿献血,应对突发用血事件。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无偿献血科普知识。
本预案一经启动,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也随之自动生效。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当出现血液库存预警时,依据预警级别市血液中心向市卫生局报告血液库存信息及预案实施情况。血液中心做好相关采供血工作。
(二)预警与报告。
市卫生局根据市血液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及时分析其对需要血液救治病人影响程度、可能的发展态势、紧急程度,上报领导小组,及时做出预警,启动应急预案。
五、应急处置
市献血办启动组织实施团队献血,各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决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用血安全和需要。
(一)预警分级。
依据库存血液可能影响临床用血、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血液库存预警级别分为4级,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色表示。Ⅰ级预警,红色表示,无法应对突发、急、危重患者用血及抢救生命;Ⅱ级预警,橙色表示,献血人数急剧下降,血液库存严重紧缺或某一血型血液库存量已经影响临床急救用血;Ⅲ级预警,黄色表示,献血人数明显下降,血液库存紧缺;Ⅳ级预警,蓝色表示,献血人数下降,血液库存出现下降态势,血液库存正常或偏少。
血液采集调控四级预警(四色信号),以血液中心日平均出库量红细胞单位数为测定基数,A、B、O、AB血型血液库存比为3:3:3:1。血液库存三级预警线根据临床用血进行年调整。
库存血液四级预警线
Ⅳ级预警线:“蓝色”信号,最低库存量30万ml。
目的:保证国家法定节假日临床用血,最低储备5日以上的库存血液。各血型血液不出现偏型。
Ⅲ级预警线:“黄色”信号,最低库存量25万ml。
目的:保证各型血液不出现偏型,储备4日的库存血液。临床常规用血有一定的影响,确保突发、急、危重患者用血。
Ⅱ级预警线:“橙色”信号,最低库存量20万ml。
目的:确保突发、急、危重患者用血,储备3日的库存血液,各型血液出现偏型或某一血型血液库存量严重紧缺,临床常规用血影响面扩大。
Ⅰ级预警线:“红色”信号,最低库存量10万ml。血液库存总量不足一天用血量或某一血型血液库存量已经严重影响临床急救用血,无法应对突发、急、危重患者用血及抢救生命。
血浆各型最低库存量A、B、O血型分别为2万毫升,AB血型为1万毫升。
RH阴性血型血液最低库存A、B、O血型血液分别为1万毫升,AB血型血液为5000毫升。
(二)应急措施。
市血液中心报告中心血液库存、医疗机构血液库存及临床用血紧急需求量,并随时报告处置工作情况。市献血办报告应急团队献血人数、献血量、献血时间。用血医院确保突发、急、危重患者用血,动员患者家庭及其亲属、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开展择期手术患者自体储血。
各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机关、高校、武警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动员社会力量参加献血,宣传无偿献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搭建和谐的组织保障。积极协调自治区卫生厅开展疆内外血液调配工作。
分级响应,相应时间为3天~5天内实施一定人员数量的团队献血,启动预案。保证血液库存预警的血液采集工作程序及措施。
Ⅳ级预警线:“蓝色”信号,血液库存30万ml。
血液中心各采血点位延时工作,同时在人员密集区增加献血点位,招募既往献血者,并密切关注临床用血动态。
Ⅲ级预警线:“黄色”信号,血液库存25万ml。
1.市献血办启动应急团队献血,依据临床用血需求,3天内实施一定人员数量的团队献血。
2.媒体向社会呼吁血液偏型的需求。
3.市血液中心向市卫生局报告血液库存量、献血量、献血人次。
4.市红十字会、团市委启动志愿者队伍,动员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5.短信平台发布血液紧缺,呼吁适龄公民献血。
6.教育部门组织动员高校大学生献血。
7.各区(县)组织、动员辖区献血队伍应急献血。
Ⅱ级预警线:“橙色”信号,血液库存20万ml。
1.公安、武警、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动员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2.市血液中心向市卫生局报告临床用血需求,通过自治区卫生厅向周边中心血站调剂血液,应对突发临床用血事件。
3.市血液中心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后,向用血医院发出血液库存预警通知,动员患者及其亲属、同事互助献血,择期手术患者延期手术,开展择期手术患者自体储血。
4.市卫生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用血的安全和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血液短缺正面报道,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无偿献血,应对突发用血事件。
Ⅰ级预警线:“红色”信号,最低库存量10万ml。
政府依法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用血的安全和需要,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无偿献血。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信息沟通方式,保证及时互通信息。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报送,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通畅。
(二)应急人员、设备保障。市血液中心做好为满足应急采供血所需的工作人员准备、物资储备、设备正常运行。
(三)无偿献血团队建设是应急供血的组织保障,是建立新形势下无偿献血长效机制的组织保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参加献血意识和责任意识,打造应急状态下,来之能献,治病救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和谐氛围。平时与应急相结合的无偿献血团队,通过无偿献血团队建设,使更多市民了解无偿献血,关注无偿献血,参加献血。
(四)应急献血演练,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适时开展突发用血事件应急献血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血液库存预警应急,能迅速开展应急处置。每年在献血淡季,组织应急献血演练,使淡季不淡,保障临床用血。
(五)责任与奖惩。按年度对无偿献血团队建设进行公布。市献血办、市血液中心负责报告年度参加应急团队献血单位,领导小组进行年度通报、评价。
(六)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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