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文政办发〔2014〕140号
颁布日期:2014-1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政办发〔2014〕1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州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文山州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11〕84号)同时废止。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文山州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

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州人社局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为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1008号)要求,结合文山州实际,对全州2011年建立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方案进行了完善,形成了文山州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关要求,在现行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基本、改善民生、价格上涨、发放补贴的原则和思路,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州级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二)启动和中止条件

州级联动机制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CPI中的粮食价格月同比涨幅为启动条件。当全州CPI月同比涨幅和CPI中粮食价格月同比涨幅其中之一超过临界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全州CPI和CPI中粮食价格月同比涨幅同时回落至临界条件及临界条件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其中,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临界条件为:(1)CPI:若当年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价格调控目标低于4%时,则以CPI月同比涨幅3.5%作为临界条件;若当年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价格调控目标高于4%(含4%)时,则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价格调控目标作为临界条件。(2)CPI中的粮食价格:以CPI中的粮食价格月同比涨幅10%作为临界条件。

联动机制中所指的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价格调控目标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CPI调控目标的具体数值。例如,2013年省人民政府确定CPI的调控目标为3.5%左右,则联动机制中所指的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价格调控目标为3.5%。

州级联动机制要以CPI和CPI中的粮食价格为启动条件,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参照省级联动机制执行,其中CPI月同比涨幅原则上在3%—4%之间,CPI中的粮食价格月同比涨幅为10%。全州以州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不再下放至县(市)级。

当全省CPI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超过临界条件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联动机制;若州CPI或粮食价格同时超过本级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由州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同时启动本级联动机制;当省级和州级联动机制同时启动时,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级(省级)的联动机制,不得重复发放。若全省CPI和CPI中粮食价格未超过临界条件,但州CPI或CPI中粮食价格超过本级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州启动本级联动机制。

三、补贴标准

(一)测算方法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测算,具体测算方法为:

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贫困学生(按学生总数的30%确定)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乘以全州月平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取整。

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乘以全州月平均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取整。

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乘以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取整。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由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计算确认。

对全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

(二)最低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按照上述测算方法测算后据实发放。若测算的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贫困学生以及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月20元,则按每人每月20元发放;若测算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月15元,则按每人每月15元发放。

州启动本级联动机制时,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测算方法和最低补贴标准按照以上执行。

(三)资金来源

省级启动联动机制时,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贫困学生、学生食堂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低于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总额的60%)列支,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安排。对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统筹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州启动本级联动机制时,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贫困学生、学生食堂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州级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低于州级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总额的60%)列支,不足部分由州财政安排。对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的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统筹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启动程序

当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达到全州启动联动机制条件时,由州发改委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联动机制的建议,在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向州教育、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提供CPI、CPI中粮食价格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由州教育、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在30日内测算后,联合行文并统一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测算结果应报州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备案。若一个公历年度内再次达到全州启动联动机制条件时,由州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在省公布CPI数据后7个工作日内,向州教育、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提供CPI、CPI中粮食价格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由州教育、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在30日内测算后,联合行文并统一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测算结果应报州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备案。

州启动本级联动机制时,要在省发改委(物价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通报数据发布后的30日内测算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方式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放补贴为“××月份价格临时补贴”。

全省和州的CPI和CPI中粮食价格月同比涨幅以省发改委(物价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通报的数据为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建立完善联动机制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要求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到完善联动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抓好责任落实。要继续坚持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二)加强分工合作。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落实责任。

发改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CPI和CPI中粮食价格月同比涨幅情况,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联动机制政策,牵头召开会议及时总结联动机制运行情况,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教育部门要及时准确统计学生及贫困学生人数,会同财政部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并组织好贫困学生、学校食堂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工作。

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及时准确统计低收入群体人数,提供全州平均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并组织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要安排好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会同民政、教育等部门及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并及时下达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准确统计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数量,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并组织好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测算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程度,并提供CPI、CPI中粮食价格月同比涨幅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相关数据。

(三)加强督促检查。州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州联动机制建立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及时研一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四)加强宣传解释。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联动机制建立、实施等情况的宣传,及时解释相关政策,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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