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集中开展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集中开展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文政办发〔200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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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集中开展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集中开展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文山州集中开展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全州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各地中心老城区逐渐形成了“城中村”。多数“城中村”街道狭窄、住房破旧、人员密集,存在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匮乏、电气线路老化等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将有可能造成住户因灾返贫甚至人身伤亡,“城中村”消防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切实消除“城中村”火灾隐患,深入推进“平安文山”建设,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州范围开展一次“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思想,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和“出重拳、见实效”的工作要求,大力整治和消除“城中村”火灾隐患,坚决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和重特大火灾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州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成立由副州长李俊彪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朱强、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朱长江任副组长,州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文山州“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安消防支队,由州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吴永生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及收集整理、上报相关数据和文件资料。
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抓好辖区内的“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安排布置好本部门的整治工作。
(二)工作职责
政府职责:各县人民政府是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好本地“城中村”火灾隐患整治专项工作。各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城中村”消防安全形势,着力解决长期以来“城中村”存在的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设施欠缺、疏散通道不畅、用火用电混乱等问题,加大投入,大力推进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夯实防控火灾物质基础,加快“城中村”火灾隐患改造进度。
公安局职责: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整体工作,明确岗位和人员职责;抓好“城中村”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抓好辖区“城中村”单位台帐、档案资料建设。在实地检查中,公安派出所民警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工作量化到户,防火检查进家入户,重点纠正用火用电及炉灶安装使用不规范、乱倒液化气残液、堵塞占用通道楼梯、圈占消火栓、车辆乱停乱放影响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并要求每家每户切实做好“四清”(即楼梯清、门前清、厨房清、阳台清)、“四关”(即关好煤气、关好水、关好门窗、关好电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减轻火灾的危害。
建设局职责:对“城中村”内的燃气生产、储存及经营场所和对临时建筑、建筑物周围搭建棚及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实施,优先安排“城中村”、简易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检查“城中村”企业、作坊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生产情况,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
教育局职责:组织开展对“城中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消防安全检查。
工商局职责:组织开展“城中村”商场、市场等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按照《云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出租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文化局职责:组织开展“城中村”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对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网吧、卡拉OK厅、文物古建筑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整治。
民宗局职责:组织对“城中村”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火灾隐患整治。
民政局职责:组织开展“城中村”养老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
卫生局职责:组织对“城中村”卫生院、诊所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其它部门职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的“城中村”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城中村”出租房。出租房违法转租、严重超员;建筑耐火等级低;疏散通道堵塞;违章用火、用电、用气;违章搭建简易建筑;违规使用易燃有毒建筑材料;未按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居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救逃生能力。
(二)城中村“多合一”建筑。“城中村”内住宿、经营、储存、生产等为一体和功能复杂的“多合一”建筑;在设有车间、仓库或商店的建筑内,违法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利用其它用途的建筑擅自改建的“多合一”场所;利用住宅进行生产经营,特别是进行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行为。
(三)“城中村”人员密集场所。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医院、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违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违禁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行为;疏散通道、消防器材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四)“城中村”学校及学校周边。“城中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及校园周边具有火灾危险性、影响学校消防安全的单位和场所;违章使用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的行为;学校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外窗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的行为;锁闭、遮挡疏散通道的行为;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事故广播损坏的现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损坏的现象;没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的现象。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次整治“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安排为:
(一)调查摸底阶段(2月25日至3月20日)。各县、各有关部门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组织动员,对整治对象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调查摸底阶段要边整边改、边查边改,对突出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整改。将“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摸底调查表(表一)于3月20日前上报州“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21日至5月31日)。根据排查情况,依法分类进行整治。对不认真进行整改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三)督促检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州“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按照既定方案要求,对全州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书面总结及“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表二)于7月5日前上报州“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开展“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是有效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州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彻底整治和消除“城中村”火灾隐患。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召开现场办公会、媒体曝光和跟踪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大整治力度;坚决依法关停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三合一”或“多合一”场所,处罚一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对涉及火灾事故的出租房业主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彻底消除所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隐患;对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单位,在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其重新开业或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对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相关部门要主动协调,积极配合,指导、帮助、督促下级职能部门按照辖区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相互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四)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予以曝光。同时,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对弱势群众的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五)建立长效机制,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治理。各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房审批制度,对在“城中村”内建房的,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审批。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对租赁双方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三合一”或“多合一”场所,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附件:1.“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摸底调查表
http://www.ynws.gov.cn/ws_zfwj/docdetail_new_zfwj.asp?id1=20090303092807
2.“城中村”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http://www.ynws.gov.cn/ws_zfwj/docdetail_new_zfwj.asp?id1=2009030309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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