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西政办发〔2013〕137号
颁布日期:2013-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西双版纳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西双版纳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继续推进西双版纳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西政办发〔2011〕192号)精神,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改善农村融资环境,加大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深化信用户、信用村(队)、信用乡(镇、农场)创建工作作为推进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人行推动、多方参与、共同受益”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户、信用村(队)、信用乡(镇、农场)创建工作,全面提高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农户授信覆盖面,提升农户信用信息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共享应用水平,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部署、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农户信用、农户资产、授信额度“三联评”,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资产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三联动”,政府、银行、农户“三联手”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推进时间:2014年1月—2014年12月。

推进范围:全州各县市2012年未纳入试点的乡(镇)、农场。具体范围是景洪市所辖的景讷乡、大渡岗乡、勐旺乡、基诺乡、允景洪街道办事处、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景洪工业园区、景洪农场、东风农场、勐养农场、橄榄坝农场、大渡岗农场、南联山农场、曼沙农场等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和农场管委会。勐海县所辖的勐满镇、勐往乡、格朗和乡、布朗山乡、西定乡等乡(镇)。勐腊县所辖的尚勇镇、易武乡、象明乡、瑶区乡、磨憨经济开发区、勐腊农场、勐醒农场、勐捧农场、勐满农场等乡(镇)、园区和农场管委会。

推进目标:在已采集8万户的基础上,全州要完成7万户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档,其中:景洪市完成30000户(乡<镇>10700户、农场19300户);勐海县完成20000户(乡<镇>20000户);勐腊县完成20000户(乡<镇>8489户、农场11511户)。农户信用等级评价与建档面达到70%以上,信用村(即村委会,以下同)创建面达到30%即67个;信用乡(镇)创建面达到20%即6个;涉农金融机构对信用农户的贷款授信面要达到70%。通过实现目标,促进全州农村信用环境明显改善,金融支持服务“三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初步建立。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1—3月)

1.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组织体系保障作用。

在州政府领导下,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即:州人民银行、州财政局、州银监局、州农委办、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卫生局、州政府扶贫开发办、州农垦局、州供销社、团州委、州妇联、州文明办、州保险协会和州级各涉农金融机构等要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继续为全州农村体系建设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2.乡(镇、农场)设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当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012年未设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即信用等级评价小组)的乡(镇)要尽快设立,由各乡(镇)长或书记任组长,乡(镇)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负责人为副组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干部、信贷员及村委会负责人、农户信用信息协管员等为成员。2014年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各县市农场也要尽快设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即信用等级评价小组),由各县市农场主任或书记任组长,农场所在地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负责人为副组长,农场有关干部、信贷员及生产队负责人、农户信用信息协管员等为成员。办公室均设在当地农村信用社。明确工作职责,负责对今年新采集乡(镇)村委会、农场有关工作小组成员和农户的宣传动员、培训,重点讲解《西双版纳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户信用信息档案》指标及工作流程,宣传介绍信用户、信用村(队)、信用乡(镇、农场)创评条件及其享有的优惠政策、农村金融服务与信贷产品创新情况及政策;负责对各村委会、农场提交的初评意见进行复评、复核,并将评级结果返回各村委会、农场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当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对信用农户颁发信用证。

3.各村委会、生产队设立农户信息采集小组,汇总到村委会、生产队报乡(镇)、农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在各行政村、生产队设立农户信息采集小组,主要负责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及信息更新工作。各村成员主要在乡(镇)驻村干部、村委会负责人、村民小组长、村会计、大学生村官等成员中确定1—3名;各生产队成员主要在两委会负责人、队会计、居民小组长等中确定1—3名。同时报当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农村信用社负责采集前培训,合格者由当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农户信息采集员合格证。信息采集小组负责采集本村、队农户的信用信息,填写纸质信用信息档案,提出农户信用等级初评意见,由村委会、生产队按小组统一汇总递交乡(镇)、农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评、复核。同时,信息采集小组负责做好本村的农户信息档案建档工作,纸质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留村委会、生产队,一份报乡(镇)、农场农村信用社,乡(镇)、农场农村信用社负责将纸质农村信用信息档案及评价结果录入农户信用信息系统。

4.搭建省州县(市)三级农户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由昆中支搭建省州县(市)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并实现“三统一”,即:统一采集农户信用信息指标;统一规范农户信用评价标准与评价程序;统一建立省州和县(市)3级联网、农村金融机构共享、人民银行负责管理的农户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系统,集中录入农户家庭基本情况、资产情况、收入情况、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供辖内各级涉农金融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三农”发展的信贷、政策支持力度提供信息平台,实现辖内农户信用信息共享。

5.做好对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要结合本辖区实际,修订完善《农户家庭资产明细表》、《农户家庭资产评价标准》、《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流程》,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集中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主要是各级涉农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农村、农场信息采集员等,主要培训如何查询使用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如何准确、全面采集、录入农户信用信息,信用农户、信用村(队)、信用乡(镇、农场)的创评条件和工作流程等有关内容。

6.制定评先、授信、考核、奖惩等有关制度办法。

各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三信”创建评先办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奖惩办法,涉农金融机构要制定信用农户贷款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等,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政策手段加大推进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力度,确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成功。

(二)实施阶段(2014年4月—2014年9月)

1.实施进度。

各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努力完成2014年采集录入评价7万户农户信用信息目标任务。

2.实施措施。

(1)落实工作职责和人员。各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和推动作用,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任务,并抽调基层团干部、妇女干部、大学生村官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等参与试点工作。有关涉农部门应积极向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涉农相关信息,努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严格按农户指标要求采集农户信用信息。各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西双版纳州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档案》指标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准确、全面入户采集农户信用信息,农村信用社要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3)严格农户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流程。各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依据农户信用评价指标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提交村委会或者生产队审核,乡(镇、农场)信用评级小组复审后,返回村(居)民小组公示7天若无异议,对评级结果在65分以上的(含65分),由各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命名,并颁发《信用证》。

(4)坚持“边评定、边授信、边贷款”的原则。人民银行要积极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农户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服务,充分利用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完善涉农金融机构贷款授信管理工作。县市级农村金融机构要按月向同级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批量导入农户贷款变化情况。涉农金融机构要采取“边评定、边授信、边贷款”的办法,对信用户核定授信额度,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农户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结果,积极拓展农户贷款业务,扩大惠农卡发行和授信覆盖面,推广ATM、P0S机等现代支付结算方式,加大对信用户、信用村(队)和信用乡(镇、农场)的送贷下乡(场)工作力度。

(5)争创信用村(队)、信用乡(镇、农场管委会)。各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信用村(队)的评定条件即:信用户占全村、生产队农户数比例达到60%,近3年农户贷款面达到40%,村、生产队干部积极配合清收不良贷款,近3年来新发放的农户贷款(按五级分类)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等组织开展争创工作。对达到条件的信用村、队由乡(镇、农场)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推荐,报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授牌。

各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信用乡(镇、农场管委会)的评定条件即:乡(镇、农场管委会)辖内40%以上的村委会、生产队为信用村、队,涉农金融机构按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3%以内,当年贷款本金(包含转贷)到期归还率不低于95%,贷款利息到期归还率不低于90%,乡(镇)干部积极配合清收不良贷款等组织开展争建工作。对达到条件的信用乡(镇、农场)由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报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授牌。

(6)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活动、新闻媒体、板报、标语、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等宣传报道载体和手段,大力宣传《征信业管理条例》、信用户、信用村(队)、信用乡(镇、农场)的评定条件及享有的各种优惠政策,特别要加大对已取得信贷及其他政策支持、致富的典型信用农户的宣传力度,在乡(镇、农场)、村(队)营造“争当信用户、争创信用村(队)、争建信用乡(镇、农场)”的良好氛围,达到以用促征的目的。

(7)建立考评监测和通报制度。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监测、抽查和考核,重点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工作措施、工作进展、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定期通报。涉农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与建档面、农户贷款授信面达到要求。

(三)总结阶段(2014年10月—12月)

1.各县(市)进行总结上报。

各县(市)要认真对本县(市)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完成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经验作法、存在问题、建议等进行总结,并于2014年10月底前报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验收、考评。

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拟于2014年四季度深入各县(市),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在总结、考核、验收的基础上,评选出县(市)级先进信用农户、信用村(队)、信用乡(镇、农场)名单及“三信”创建中的先进个人,并从中推荐参加州级表彰的信用农户、信用村(队)、信用乡(镇、农场)、先进个人等名单。

3.召开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拟于2014年四季度召开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全州组织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对信用农户、信用村(队)、信用乡(镇、农场)中的优秀代表、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被评定为信用乡(镇、农场)、村(队)的乡(镇、农场)、村(队)进行奖励。

四、政策扶持

(一)各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加强与民宗、财政、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党和国家关于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运用好现行的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涉农金融机构税收减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财政支农贴息等各项扶持政策,认真梳理政策实施效应及存在困难,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二)各级政府要在促进民族乡(镇)金融体制机制创新、业务拓展、新设机构网点营业用地及开办费等方面出台专门的具体支持政策。

(三)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各级政府要坚决打击各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切实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引导社会公众提高信用意识,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改善农村金融运行市场环境。加强财政资金与涉农资金的联动,增强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建立和完善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积极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在农村推动建立“信用协会”、“信用联保”等组织,支持农村信用中介机构稳步发展。

(五)有效运用农村信用信息资源。坚持“以用促征”的原则,为涉农金融机构、涉农部门及各级政府查询共享农户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提供便利,鼓励在企业和个人评优评先、人员招录、工程项目招投标及补贴资金发放等方面广泛使用农户和企业信用报告。

(六)落实工作经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期间,州财政安排适当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各县(市)也要对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安排相应的经费,并对评选的信用村、信用乡(镇)给予表彰奖励。涉农金融机构要负担村委会农户信用信息协管员补贴等工作经费。

(七)对信用户、信用村(队)、信用乡(镇、农场)给予政策优惠。各级金融部门、涉农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涉农贷款扶持政策,对信用户、信用村(队)、信用乡(镇、农场)给予贷款倾斜。对信用农户要实行“贷款优先、额度放宽、手续简便、利率优惠”的政策,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简化贷款手续,减免评估费用,加大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专业合作社联保贷款放款力度;对信用村(队)、信用乡(镇、农场)要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林下经济、扶贫等项目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对贷款需求超过其小额信用贷款限额的农户,涉农金融机构可采取农户担保、联保、资产抵押等方式予以支持。各级政府和涉农部门要对信用户、信用村(队)、信用乡(镇、农场)优先安排政府贴息资金,支持和鼓励其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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