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浙工商企〔2014〕7号
颁布日期:2014-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更好地发挥工商职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省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级工商部门在实际监管中抓好落实:

一、分类把握,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

各级工商部门要紧紧围绕“五水共治”、“浙商回归”、“主体升级”、“三改一拆”、“四换三名”等一系列转型升级措施的实施,积极引导流动人口投资企业转型升级。联动国税、地税等成员单位,完善“个转企”转型升级动态培育库,分类实施、扎实推进。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仍有顾虑的主体,要积极引导和扶持一批;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主体,要加强关注和培育一批;对高能耗、高污染、承担社会责任少的落后产能,要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挤压淘汰一批。

各地要加强产业准入把关。对不符合转型升级政策的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作为重点准入监管对象。对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等“新五小”企业一律不予登记;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十五小”企业一律不予登记;对政府确定整治的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企业要严格准入程序,认真审核许可证件,确保主体合法有效。

加强对流动人口申办各类市场主体时的经营场所房屋用途审查。严禁民宅、住宅楼底层和车库违规“破墙开店”。对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的,应当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除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应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对于认定属于违法建筑的,在接到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的抄告通知后,应停止办理违法建筑内的注册登记手续;对于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二、发挥职能,加强流动人口经营行为管理

利用准入把关年度报告等手段,摸清流动人口投资的市场主体情况,严格规范流动人口经营活动管理。对涉及高污染、高能耗经营项目企业的相关前置许可证件进行重点审查,对证件不齐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法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处理,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抄告的涉及违法建筑相关问题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责令变更或办理注销登记。

加强对各类非法经营活动及“灰色经营”的整治力度。加大对流动人口集聚区的检查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流动人口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要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的要坚决取缔;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在“三改一拆”、“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整治”等相关整治活动中,要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城郊结合部、拆迁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控力度,防范出现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建立长效管理服务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多种形式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积极、健康、和谐的舆论氛围。要与各职能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对相关部门传递的属于职责范围的信息,及时落实工作措施并反馈结果;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信息,做好解释工作并传递给有责部门处理。鼓励和引导合法经营,取缔各类非法经营,建立驱动和倒逼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讲究方式方法,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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