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局关于支持舟山群岛新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支持舟山群岛新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浙工商综〔2013〕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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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支持舟山群岛新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作为浙江“四大国家战略举措”之一,关乎浙江发展全局,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要求,结合实际需要,按照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舟山群岛新区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过程中,对新区市场主体发展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支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海洋新兴产业、电子商务、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新设有限责任公司(除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等特殊形态公司外)实行内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缴付并轨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首付注册资本,首期缴纳20%,剩余部分在2年内到位。
三、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尽快落户舟山群岛新区;允许涉及前置审批的实体型生产企业、服务业企业申办筹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XX项目的筹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试点行业以当地政府及派出机构、居(村)委会、各类园区管委会、市场举办者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对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允许通过电子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日常办公托管,可以使用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五、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舟山辖区内所有行业企业取冠舟山市名,取消按注册资本数额核定企业名称的限制。允许取冠省名、无区域企业名称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允许达到一定规模以上、与国际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申请使用含“国际”字样的企业名称。
六、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海洋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3000万元人民币。
七、试行注册资本网上验资。试点行业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可以通过“工商事务金融服务通”平台申报出资,由登记机关在网上核对资本到位情况,免除出具验资报告环节,节省企业验资成本和时间。
八、支持调整登记管理权限。允许舟山群岛新区的县(区)工商局根据实际委托有条件的工商所(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上述主体的名称登记。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属地工商所(分局)受理,经县工商局网上远程审批后,就地颁发营业执照。允许总部在舟山群岛新区的连锁店、配送中心或门店,可以就近选择所在地工商部门集中办理注册登记及年检手续。
九、支持开展企业登记注册方式与流程改革。支持开展电子化网上登记,实现“自助查询、网上申请”的全流程网上办事服务。支持在舟山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企业登记注册领域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制度改革。工商部门在办理涉及前置许可的营业执照时,可以相关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为准,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十、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做大做强。加强对舟山群岛新区省重点市场和省区域重点市场的培育力度,在商品交易市场专项资金安排和省重点市场认定上予以支持。支持舟山群岛新区加快网络市场培育发展,促进实体市场与网络市场的对接融合。
十一、支持商标商号培育发展。支持舟山市工商局开展舟山市知名商号认定。开通舟山群岛新区企业申报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绿色通道”,委托舟山市工商局按认定条件开展前期审查,省工商局在依法统一认定时给予适当倾斜。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支持,为舟山群岛新区提供商标注册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
十二、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积极支持舟山群岛新区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依法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实现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十三、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工作指导。支持舟山市工商局开展出口型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培训,增强出口型企业境外商标注册意识。支持建立商标海外维权机制,完善对外合作商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舟山群岛新区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等途径获得商标国际保护。
十四、保护商标权益人合法权益。对舟山群岛新区商标权利人投诉并经舟山市工商局上报的跨区域商标侵权重大案件,视情适时组织全省性或区域性专项保护行动。
十五、支持探索建立年检申报备案制度。完善年检申报备案办法,实施差别化年检服务措施,对守法经营、信用等级高的非重点、热点行业的内外资企业,实行申报备案年检。
十六、支持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经济发展。支持舟山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探索企业信用状况公示机制,改革和完善信用分类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支持进入“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支持加大省AAA级及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培育力度。
十七、支持加强网络经济服务监管。支持舟山市工商局在舟山群岛新区开展网络经济服务发展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方面的探索实践,在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平台建设、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等方面给予支持。
舟山市工商局要认真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抓紧出台相关具体操作办法。执行中要边实施边总结评估,遇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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