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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适用性的答复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适用性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13〕545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关于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44号)文件适用性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44号)没有废止,文件仍然有效。但由于该文件实施时间较长,新的政策规定已经陆续出台,对该文件中涉及已经有新的政策规定的内容,应当依照“从新原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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