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余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改的复函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发函〔2015〕93号
颁布日期:2015-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余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改的复函

余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修编〈余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1—2020)〉的请示》(余政〔2015〕8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开展《余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修改工作。

二、你市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建规〔2012〕195号)等相关规定,认真对接余姚市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保护规划》修改工作。

三、《保护规划》修改要坚持遗产保护优先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科学合理的修改完善,切实增强《保护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保护规划》修改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修改,并及时报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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