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13〕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2日

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温州区域竞争优势,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具体制定办法如下:

一、“一事一议”主要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一事一议”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同时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重点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转型升级产业重大项目,适应现代城市和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生产性、智力性、公共性服务业重大项目,规模型、科技型生态高效农业重大项目。

(二)依法行政原则。“一事一议”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三)集体研究原则。“一事一议”的各项内容,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集体研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特事特办原则。根据实施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用地、财政、税收、金融、审批服务等方面,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创造有利条件,加快“一事一议”项目推进落实。

二、申请“一事一议”项目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用地税收、产值能耗等指标符合市重大产业申请标准(见附件1)。

三、“一事一议”的主要内容

“一事一议”项目在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在以下方面得到扶持。

(一)用地扶持。根据产业布局的要求,对“一事一议”的项目,在用地安排、土地价格、配套规费等方面给予合理的倾斜。

(二)财税扶持。在设备投资等方面,由市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优先予以补助;同时,根据项目经营情况,以及带动行业和上下游企业发展的能力,可按同级财政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金融扶持。对“一事一议”项目,加强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授信额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引入创业投资等渠道筹措资金。

(四)企业提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要求。

四、申请“一事一议”程序

(一)各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或市投融资平台(国有集团公司)根据投资项目情况,向市政府提出“一事一议”项目的申请,说明项目的概况、“一事一议”理由及议事方案。

(二)按事权由市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请事项发函(函件格式见附件2)至市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接函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市主管部门。再由市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一事一议”申请项目根据“重大产业项目申请标准”进行审议把关,提出审议意见。对同意作为“一事一议”的项目,要明确项目具体扶持事项和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时间。

(三)“一事一议”项目及扶持事项由市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四)各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抓好工作落实,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五、“一事一议”项目的监管

(一)申请“一事一议”项目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

(二)建立中止机制,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进度缓慢或优惠政策无明显效果的项目,采取追回财政扶持资金、补交相关规费、直至收回用地等措施,予以中止或减少优惠政策。

(三)各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等单位要与“一事一议”企业签订服务监管协议(协议应当予以公证),负责对“一事一议”项目的建设监管。“一事一议”企业应当在协议中作出承诺。对违反承诺的,适用中止机制。

(四)各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要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竣工投产进行验收,并上报市政府备案。

(五)各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跟踪联系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相关内容的落实进展情况,并会同市政府督查室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六)市政府各相关分管领导或工作联系副秘书长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六、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以及市瓯江口新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州生态园,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温政发〔201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申请标准

行业分类

约束性指标

预期性指标

主管部门

总投资

(亿元)

投资强度(万元/亩)

单位用地

销售收入

(万元/亩)

单位用地税收(万元/亩)

产值能耗(吨标煤/

万元)

1.装备制造

领域

重大成套设备、数控机床、现代仪器仪表、新型纺织机械、高性能轻工机械、激光与光电成套设备、新能源关键设备、轨道交通及民用飞机配套设备、工程机械、环保设备、机械基础件和特色产品等装备制造业项目。

市经信委

指标

要求

≥5

≥300

≥900

≥40

≤0.1

2.汽车

领域

汽车整车及动力、制动、转向、电子控制等关键零部件制造项目。

市经信委

指标

要求

≥10

≥300

≥900

≥40

≤0.1

3.高端船舶

领域

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大型船舶、特种船舶、高性能船舶制造及关键配套船用设备等项目。

市经信委

指标

要求

≥10

≥300

≥900

≥30

≤0.1

4.石化

领域

炼化一体化项目;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三大合成关键原料项目,高附加值化工产品等。

市经信委

指标

要求

≥30

≥300

≥900

≥90

≤0.3

5.高性能钢铁

领域

符合国家规划的、新增生产能力的钢铁项目;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高性能、高质量及升级换代管材、板材、特钢等项目。

市经信委

指标

要求

≥30

≥300

≥900

≥40

≤0.3

6.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技术产业

领域

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海洋新兴产业、核电关联等领域产业项目及高技术产业项目。

市发改委

指标

要求

≥5

≥300

≥1000

≥60

≤0.1

7.循环经济

领域

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再制造、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项目。

市发改委

指标

要求

≥5

≥300

≥900

≥20

≤0.2

8.总部经济

领域

市外引进的浙商回归总部中心、金融机构总部、央企、世界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等企业总部项目。

市经信委

市金融办

指标

要求

≥10

≥400

≥1000

≥150

9.商贸会展

领域

重大商贸、会展业项目,不含商业房地产项目。

市商务局

指标

要求

≥10

≥400

≥900

≥120

10.现代物流

领域

重要商品物流设施、联运物流节点设施、第三方物流服务设施、物流中心等项目。

市发改委

指标

要求

≥10

≥400

≥800

≥40

11.旅游、体育、文化、科技、信息等

领域

旅游、文化服务、体育、科技、信息以及养老产业等项目,不包括旅游房地产项目。

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市体育局、市经信委

指标

要求

≥5

≥350

≥600

≥20

12.社会事业

领域

属引进社会资本举办的三级以上各类综合或专科医院项目;属引进社会资本举办的高等教育;或引进社会资本举办的120个班级以上中小学校。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指标

要求

≥5

≥350

13.城市综合体

领域

包括商业、办公、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多种城市生活空间的综合体。

具体根据城市综合体的主要业态形式确定主管部门(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等)

指标

要求

≥50

≥400

14.现代农业

领域

农业高新技术、前沿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研发项目、重大高效生态农业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省级及以上的重大农业合作引进项目。

市委农办

(农业局)

指标

要求

≥5

15.其他传统优势产业

领域

包括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等产业项目。必须是投资规模大、代表行业先进水平、带动性强的项目。

市经信委

指标

要求

≥10

≥300

≥900

≥50

≤0.1

说明:

1.总投资(单位:亿元):即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购地、建房、添置设备等,不包括流动资金。

2.投资强度(单位:万元/亩):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3.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项目达产后年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项目达产是指项目竣工投产后两年后投入正常生产运行。

4.单位用地税收(单位:万元/亩):项目达产后年上缴税收/项目总用地面积。上缴税收是指项目达产当年税收实现数(含生产性企业自营进出口产品免、抵、调库部分),不包括政策性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数额和由税务机关稽查补税所发生的纳税额。

5.产值能耗(单位:吨标准煤/万元):项目年能耗总额/项目当年增加值。产值能耗指标以该项目节能评估批复文件为准。

附件2

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

申请事项征求意见函

发函单位: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年__月__日

项目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项目申请事项

牵头初评部门

初评部门

反馈意见

(含组织开展

评审情况)

单位负责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反馈要求

接函部门(初评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该项目市主管部门________(联系人:,电话:,传真: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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