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职权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职权的决定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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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职权的决定
温政发〔2012〕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
二、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统计行政管理职权。
三、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物价行政管理职权。
四、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贸行政管理职权。
五、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宗教事务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民族宗教行政管理职权。
六、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行政管理职权。
七、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交通运输管理职权以外的交通行政管理职权。
八、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职权。
九、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人民防空行政管理职权。
十、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行政管理职权。
十一、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药品行政管理职权。
十二、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人口与计生行政管理职权。
十三、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民政行政管理职权。
十四、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残疾人事业行政管理职权。
十五、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
十六、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体育行政管理职权。
十七、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权。
十八、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外的市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职权。
十九、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农业行政管理职权。
二十、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林业行政管理职权。
二十一、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海洋和渔业行政管理职权。
二十二、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利行政管理职权。
二十三、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司法行政管理职权。
二十四、本决定适用于国家级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所有区域,包括星海、海城、天河、沙城四个街道区域范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本决定第一至二十三项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依照《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规定以管委会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
二十五、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房屋征收、限期治理、关停等需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
二十六、本决定施行后,龙湾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在上述区域行使本决定授权的行政管理职权,其对星海、海城、天河、沙城四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监督权亦授予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龙湾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协助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各项业务端口开设、专项资金划拨分配等工作。
二十七、本决定施行后,当事人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本授权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星海、海城、天河、沙城四个街道办事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
二十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本决定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相关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行政执法证件。
二十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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