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舟政办函(2010)32号
颁布日期:2010-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0)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和《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一)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合理规划布局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制定完善《舟山市石化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并制定相应的进集中区政策。市中心城区(本岛)原则上不再布置新的石化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舟山市石化产业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从2010年起,新建化工生产、储存等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设立,逐步推动现有化工生产、储存企业进化工集中区。

(二)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从事油漆、工业气体交易的市场要本着便民、安全的原则,划定专门区域,用于油漆、工业气体等乙类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和储存。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依法分别经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或市安全监管部门颁发批准书。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国家级或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可直接为其办理换证手续,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五)认真落实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危险化学品备案制度。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分别报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市、县(区)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六)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审查时,要同时征求同级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建设项目,备案后要告知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硝化、过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统称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前,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企业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不得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

(七)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将从业人员资格逐步纳入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八)坚决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生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以及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生产企业,应提请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九)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监检;在建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试生产方案并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

(十)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力争于2010年底前全部达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十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从业单位要按照《舟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要及时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全面实施聘请化工安全生产专家定期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十二)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并依法向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2011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登记工作,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十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异常事件情况报告制度。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部省属在舟企业要分别向市、县(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旦发生事故(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相关政府和有关部门。

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活动,企业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还要在活动实施前将实施日期、活动范围、内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当地乡镇(街道)安监站和县(区)安监、环保部门。

(十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培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培训计划,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依法持证上岗;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培训档案。

三、保障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十五)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实行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够使用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各级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预先存入足额资金,专项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适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十七)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法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足额保险费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制度,促使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

(十八)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控制水平。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的安全控制水平,尤其是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投入,于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安装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从2011年起,要把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安装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依照国家规定纳入换(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十九)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科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科研项目,要予以优先立项,优先支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积极应用油气回收、阻隔防爆技术,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进行技术改造。指导大型化工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大型化工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二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从业单位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等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按照省有关部门工作部署,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建设,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网络。

(二十一)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监控。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严格对运输单位、驾驶人、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管理,严肃查处无证人员、无资质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超载、不得进入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应向公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动态监控,督促港口企业加大相关安全保障设施和监控设备的投入,扩大可监控水域范围。利用现有各种资源,统筹规划,在2010年底前建立和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扩大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要于2010年底前全部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加大危险化学品海上运输安全设施投入,建立岛屿间危险化学品专用码头,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针对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多式联运和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环保、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制度,提高监督检查效果。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运输事故。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安全隐患、事故车辆卸载基地。

(二十二)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的意外流失。农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灭鼠药生产企业的监管,杜绝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的行为。各地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环保部门要积极联系、及时明确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和危险特性,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落实应急救援费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推动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签订应急服务协议,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各地和危化企业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做好预案编制、评审及备案工作,提高预案编制质量。

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槽罐车事故和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力争在2011年底前完成对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主干线安全风险评估,提高主干线周边人员密集区域、饮用水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组织开展水上危险品运输风险评估。

四、深化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管

(二十四)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逐步淘汰、搬迁不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化工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

(二十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以及侵占、偷盗危险化学品等活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式方法,严格依法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检查能力。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合理调配本地区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加强对乡镇(街道)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研究制定更加简明实用的检查方法,明确检查内容。

(二十六)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开展警示教育。

五、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长效机制

(二十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十八)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各级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协调、指挥机制作用,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二十九)完善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三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依法办事,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十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宣传培训,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十二)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公众上交危险化学品及收缴剧毒化学品处置、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应急救援及宣传培训、重大危险源监管、先进安全技术推广应用、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等工作所需经费。

(三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注重宣传正面典型,及时曝光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专题教育,增强广大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识别和预防能力。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隐患的举报投诉。

(三十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规范监管和专业监察的能力。市、县(区)安监部门应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化工集中区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监管工作;重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的配备。

(三十五)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和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通过专题讲座、能力测试等多种形式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三类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企业自身要抓好新进员工的安全培训和“三级教育”,确保培训时间和质量。

(三十六)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实行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组织专家参与执法检查和安全监管,提高执法监管的有效性。组织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鼓励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等的各项规定,要严格落实到位。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行政许可,要从严把关,从源头上防止产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能作用,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三十八)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手段和方式,切实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推动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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