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舟政办函(2009)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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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9)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9年7月7日至7月19日,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对我市2008年以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进行了督察,对定海区2008年以来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例行督察,9月28日下发了《关于2009年第二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以及例行督察意见的函》(国土督察沪函〔2009〕39号)。为进一步落实该土地督察意见,做好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清做好土地督察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保护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两大基本要求,也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任务。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保增长促发展,保民生促和谐,规范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严格土地执法,取得了较好成效。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增多,土地管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基础设施违法用地,有的项目供地不规范,个别乡镇违法用地现象较多,一些政府部门未履行土地执法监管职责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维护我市良好的发展大局出发,着眼长远,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履行职责,抓好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土地督察整改工作
(一)认真整改基础设施违法用地问题。针对我市部分道路等设施项目违法用地现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梳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整改,对确需建设的项目,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完善用地手续。今后,需要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才能动工建设,切实杜绝此类问题的蔓延。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供地。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划拨用地目录》,正确界定招拍挂出让、划拨供地界限,规范供地行为。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对部分不符合国家规定供地方式的项目,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在今后的供地中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严格土地执法,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多方联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综合防控体系,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用地现象比较突出的乡镇(街道),市里将列为重点监管区域限期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除国家、省重点工程及私人建房以外的土地审批。县(区)政府要督促所属乡镇(街道)认真进行整改,对疏于管理造成大量违法用地发生的,要对该区域主要责任人约谈预警。相关乡镇(街道)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在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土地管理新机制,有效遏制违法用地现象。
(四)进一步完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切实履行土地管理的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制止违法用地的通知》和《2009年度土地管理责任书》要求,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土地管理良好秩序。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土地督察整改工作作为近阶段一项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整改的具体措施,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对土地督察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章立制,在长效机制建设上下功夫抓成效。
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土地督察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责任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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