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颁布单位:中国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文号:
颁布日期:1978-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8年8月9日生效日期1978年8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两国同意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奉行中立、不结盟政策,赞赏利比亚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它为巩固自己的独立、建设自己的国家而进行的斗争。中国支持利比亚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以色列犹太复国主义的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

代表主义民众国代表

黄华阿里·阿卜杜勒·萨拉姆·图尔基

(签字)(签字)

一九七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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