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友好条约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纳共和国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决议

(1961年10月5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加纳共和国总统,愿意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之间的深厚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完全符合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于增进两国人民和亚洲、非洲人民的友谊和团结,并且有利于世界和平;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

第一条缔约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之间的和平和友好关系。

第二条缔约双方决定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得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以及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十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

缔约双方将采取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

第三条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

第四条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阿克拉互换。

本条约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有效期十年。

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一年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无限期地继续有效;但是,任何一方都有权在条约生效十年后终止本条约,只要在一年前用书面将此种意图通知另一方。

本条约于1961年8月18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纳共和国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周恩来克瓦米·恩克鲁玛

(签字)(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经双方按照各自宪法程序批准,条约自1962年3月28日生效。

相关文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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