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3-0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2月13日生效日期1993年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需要与可能积极促进双边贸易关系长期稳定的发展。

第二条缔约双方在征收进出口商品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办理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双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地区性经济联合组织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两国之间的贸易,应按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由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同阿尔巴尼亚有外贸经营权的法人签订合同进行。

第四条对外贸易合同的商品价格应参照主要国际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商定。

第五条对外贸易合同所产生的支付,将根据本协定缔约双方各自国家的外汇法规,以合同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办理。关于办理支付的技术问题,由两国有关银行商定。

第六条本协定的规定并不排除合同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开展易货贸易等各种形式的贸易。

第七条为促进两国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提供协助,并促进贸易团组的互访。

第八条两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代表每年轮流在北京和地拉那会晤一次,就两国贸易问题交换意见。

第九条本协定自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照会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谷永江纳斯卡·阿菲佐里

(签字)(签字)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安排意见

关于印发重点扶持一批名优白酒企业发展意见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