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5-0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月18日生效日期1985年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

一、回顾并注意到一九八四年两国间商品进出口的情况。在该年中,中国方面向菲律宾出口了原油、大米、机械、纺织品、化工产品、其他原料、电动机、手术治疗及兽医器械、柴油以及其它商品。同期内,菲律宾方面向中国出口了铜精砂、未精炼椰油、铜产品、糖、化纤、农药、铬矿砂、胶合板、普特兰水泥以及其它商品。双方亦注意到菲律宾方面继续处于逆差状况。

二、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五年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1.一九八五年中国方面准备从菲律宾进口以下商品:

椰油二万五千至六万公吨

铜精砂六万至十万公吨

铬矿砂五万至十万公吨

电解铜一万至一万五千公吨

木材四百万板英尺

胶合板六十万张

夹板五千五百万平方英尺

铁合金一万公吨

天然胶一千五百公吨

腰果一千五百至二千公吨

精制甘油二千公吨

磷肥及复合肥四十万公吨

水果(含香蕉)一万五千公吨

化纤五百至一千公吨

以及一定数量的普特兰水泥、平板玻璃、农药、硫酸、干海参、其他海产品、马尼拉麻、金丝草、电子元器件和化工原料等。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菲律宾的供应可能而定。

2.一九八五年菲律宾方面准备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原油六十五万至九十万公吨,以及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电气产品、煤、纺织品、钢坯、矿物和矿产品,工业、农业、医药、化工产品、食品等。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菲律宾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它交易条件将由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安排。双方应共同争取达到其双边贸易的进出口货值大体平衡。

四、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它贸易并无限制之意。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一月十八日在大马尼拉举行的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签订,正本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陈之孝冈萨雷斯

(签字)(签字)

(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中(菲中贸易联合委员会

国代表团团长)菲律宾代表团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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