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荷兰王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4-0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84年2月1日生效日期1984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荷兰王国政府代表就两国关系问题进行了友好磋商。

荷兰政府代表向中国政府代表通报了荷兰政府不再批准向台湾出售武器的决定。中国政府高度赞赏荷兰政府的这一决定。

双方重申一九七二年五月十六日两国政府联合公报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同意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将本国派驻对方的外交代表机构自一九八四年二月一日起由代办处恢复为大使馆。

双方一致认为,两国关系不仅要正常化,而且应得到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荷兰王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长助理外交部巡回大使

周南魏南茨

(签字)(签字)

一九八四年二月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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