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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盐城市头灶经济开发区等14家开发区(园区)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盐政发〔2004〕124号 |
|---|---|
| 颁布日期:2004-05-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盐城市头灶经济开发区等14家开发区(园区)的通知
盐政发[2004]124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9号)要求,决定撤销盐城市头灶经济开发区、盐城市响水经济开发区、盐城市泰东工业园、盐城市富安上业小区、盐城市秦南工业园、盐城市郊区大冈经济开发区、盐城市近湖工业园、建湖县南华工业园区、盐城市东南工业园区、盐城市益林工业园、江苏省阜宁化学工业园区、盐城市沿海化工园、盐城市城北工业园、盐城市陈家港化工园区等14家开发区(园区),请即做好开发区园区)机构、人员的分流和摘牌工作,不得再使用原开发区(园区)名称和行使其职能。原开发区(园区)已经建成的部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用地,纳入城镇用地范围,其他土地依法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撂荒。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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