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请示》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文号:盐政发〔2003〕88号
颁布日期:2003-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请示》的通知

盐政发[2003]088号

盐都县、城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请示

市政府:

盐城市市区的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完成于1995年,并由市政府以盐政发[1995]70号文批转执行。1998年对该成果进行了局部调整,由市政府以盐政发[1998]125号文批转执行。两个文件的实施,对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发育、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企业清产核资、推进企业改制、旧城改造、资金融通、土地税费征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市区的城市建设。

由于我市近年来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基础设施建设进展较快,1998年的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出玥:了部分区域区位环境与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不相适应、基准地价的总体水平与我市地产市场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周边省辖市地价水平相比较下协调的现象,影响了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充分实观。为保持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成果的现势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政发[2001]141号)的有关精神,对盐城市区(含盐都新区、盐城经济开发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再次进行了调整。

基准地价的主体构成:一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收益;二是征地、拆迁、安置等补偿费;三是对土地的开发投资(包括所缴纳的税费)。国家对各级别土地的开发投资水平以所在区域的现时土地条件的平均状况为基准。

该基准地价为2002年6月30日的无限期地价。

在具体运用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成果时,要结合地价内涵、土地区位、开发状况、土地用途等具体情况加以测算。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件:1.盐城市区土地级别范围表

2.盐城市区各级各类土地基准地价表

3.盐城市区主要商业路段路线价表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盐城市物价局

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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