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扬府办发〔2004〕12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相关部门:

《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激励先进,更好地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特制订如下具体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对象:

当年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二、奖励标准:

1、基数奖。完成新批协议注册外资在基数范围内的,每200万美元,奖0.2万元人民币。

2、超额奖。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0.3万元人民币。

3、规模项目奖。新批准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0.5万、1万、2万、4万元人民币。

三、奖励考核:

市政府成立奖励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外经贸局、财政局、海关、工商局、外管局、经贸委、统计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与考核各县(市、区)同时进行。

四、说明:

1、上述发放的奖金均为税后资金。

2、市外经贸局不列入考核奖励范围。

3、奖励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4、年初未下达引资指标的部门基数为零,设超额奖和规模项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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