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伊政办发〔2007〕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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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伊春市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涉及民族方面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涉及民族方面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涉及民族方面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全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局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23号文件)、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民委发〔2005〕143号)精神及其他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辖区内涉及民族方面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全市辖区具体分为17个县(市)、区,4个林业局(铁力林业局、双丰林业局、桃山林业局、朗乡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
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表现为:不同民族成员间因具体的经济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摩擦和纠纷;因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的事件;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不同民族公民之间的纠纷,或煽动、制造的事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暴力恐怖主义分子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
1.4事件分级
本预案称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级(Ⅳ级)、较大级(Ⅲ级)、重大级(Ⅱ级)、特别重大级(Ⅰ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件(I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全市性或跨市(地)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3000人(含)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150人(含)以上的聚众械斗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300人(含)以上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各族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等。
(2)重大事件(II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地区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500人以上至30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150人以上至3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3人以上至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至3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的100人以上至3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等。
(3)较大事件(III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200人以上至5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50人以上至15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亡3人以下、受伤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的1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4)一般事件(Ⅳ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100人以上至2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1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亡1人以上、受伤人数5人以上至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的30人以上至5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一般事件等。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对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在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由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统一指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局党委、政府及其民族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2)坚持“四个维护”。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和群众性强的特点,处置这类事件,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
(3)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时,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主要运用教育、疏导的办法,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因工作简单而激化矛盾,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要坚决打击“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防范、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
(4)运用法律手段处置问题。对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管是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要依法处置,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和制止采取非法手段寻求解决问题的行为。
(5)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按照分级响应的要求,明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级别,并按照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的响应程序。在处置过程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6)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防范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7)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骨干队伍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8)严格宣传纪律。发生涉及民族方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凡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如需要新闻发布,应先报送上一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
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对工作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负责。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2.1.2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负责依照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地方党委、政府依据事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提请市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3)负责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4)负责研究、提出对事件处置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与相关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按职责与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2.2.1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机构
伊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组织机构由伊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在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担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2.2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维护稳定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按照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的安排,积极主动地协助、配合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林业局及其民族工作部门,及时研究、妥善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2)指导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
(3)加强对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问题的调查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报告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及时向省民委报告相关情况,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问题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局民族工作部门定期上报的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汇总研究后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民委。
(4)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报送信息。
(5)根据事件处置需要,负责向有关县(市)、区、局及其民族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或发出通知,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6)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出工作建议。
(7)根据事件处置需要,负责与相关支持部门的协调工作。
A、协调外事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涉外事务。
B、协调教育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处置学校中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C、协调公安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处置以下事件:
——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草场、矿山、水源、山林等权属纠纷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聚众械斗等事件;
——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群众集会、游行等事件;
——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
——需要公安部门参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刑事案件。
D、协调民政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民政主管部门处置边界地区发生的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事件。
E、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F、协调水利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水利主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水源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G、协调农业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草场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H、协调广播影视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广播影视主管部门处置因广播影视作品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
I、协调新闻出版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处置因出版物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
J、协调林业部门和森工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山林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K、协调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处置以下事件:
——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
——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事件。
L、协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指导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报道。
2.3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局民族工作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本地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应对涉及民族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在接到事发地政府的紧急通报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向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初步分析评估意见,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涉及民族方面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1预测与预警
3.1.1信息监测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分级负责,形成一个自下而上、覆盖面广、反应灵敏、渠道通畅的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范围,充分发挥在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报送的主渠道作用,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收集,掌握对本地涉及民族方面不稳定因素、重大矛盾隐患分布、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1.2预警信息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对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2信息报告及先期处置
3.2.1信息报告
发现预警信息或发生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事发地民族工作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电话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报告内容须客观、全面、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以便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正确决策,及时指导工作,牢牢掌握处置问题的主动权。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收到相关信息后,要进一步了解、核实,如确认情况属实,立即报告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提出处置建议,申请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事件性质达到Ⅰ级、Ⅱ级、III级,在报市应急委员会的同时,分别于2、4、12小时内报省民委。
3.2.2先期处置
(1)突发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要立即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民族工作部门报告。
(2)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决定是否提请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况提请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3.3分级响应
3.3.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事发地县(市)、区、局提出,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本应急预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指挥、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事发地县(市)、区、局主要领导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3.3.2重大事件(Ⅱ级):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事发地县(市)、区、局提出,经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本应急预案,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事发地县(市)、区、局主要领导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3.3.3较大事件(Ⅲ级):由事发地县(市)、区、局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或县(市)、区、局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给予相应支援,由县(市)、区、局领导全权指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到达现场,协助县(市)、区、局领导做好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到达现场,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3.3.4一般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市)、区、局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县(市)、区、局专项指挥部领导或县(市)、区、局领导负责指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派人到达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整个事件由县(市)、区、局全权负责处理。
3.4应急结束
(1)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处置较大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经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特别重大、重大级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事件由县(市)、区、局应急委员会或其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3.5后期处置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妥善地协助、配合事发地党委、政府开展对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工作,并组织开展对事件损失的评估工作,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题报告于宣布应急结束后的10日内,上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民委。
3.6信息发布
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区分事件的性质、规模,分类处理。当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达到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程度时,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当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达到较大级(Ⅲ级)程度时,按照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由省民委有关部门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和新闻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全面、及时的发布。
Ⅳ级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可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全面、及时的发布。
4应急保障
4.1组织保障
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在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做好具体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事件的性质、涉及的范围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分别组成相应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2人员保障
(1)组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市县两级民族工作部门和相关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2)维护治安、医疗救护及相关救援工作由支持部门承担,建立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
(3)一般、较大级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由县(市)、区、局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跨地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或协调中、省直单位参加应急救援的,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
4.3资金及物资保障
预防和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政府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支持。物资保障由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统一协调解决。
4.4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输、处置、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地方公安、民族工作部门与市公安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讯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5监督管理
5.1人员培训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员开展有关方面的培训,不断增强对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5.2奖惩与责任
(1)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在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中成绩突出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两级应急委员会予以表彰。
(3)各级政府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行为、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1.1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牵头实施,并报市政府、省民委备案。同时分送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局民族工作部门留存。
6.1.2预案更新
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和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修订与更新,特别是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使之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更新工作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订与更新的程序是: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经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审定后报市政府突发公共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民委备案,同时分送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
6.2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6.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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