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防雷设施实行安全检测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防雷设施实行安全检测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8-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9〕4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防雷设施实行安全检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雷击事故属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对财产、人员安全威胁和危害极大。近年来由于雷电次数和强度都呈上升趋势,为确保国家财产和人员安全,决定对全市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现作如下通知。
一、检测范围
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易燃易爆场所、无线通讯、电力设施、计算机网络、广播电视终端、高层建筑、各种公共设施、大型仓库等,均实行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由市公安局监督执行,市防雷办组织实施检测。
二、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分为直接防雷设施和感应防雷设施。主要是电源线、信号线、电话线、天缋线等。经检测合格者,由市防雷办签发合格证书;检测发现隐患不合格者要认真整改,整改后复检合格补发合格证书。
三、检测标准
各种防雷设施检测标准以国家规定为准,检测结果应如实登记。被检测单位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书起15日内向市防雷办提出申诉,由市防雷办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四、防雷设施与检测档案
建立全市防雷设施与检测结果报告档案。希望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所需资料,尽快完善建档工作。
五、责任追究
(一)对应安装防雷设施未安装的,各单位要抓紧安装。对拒不安装防雷设施的单位,发生雷击事故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主要领导或法人的责任。
(二)市防雷办必须保证所有检测设备的质量,定期由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通用工具每年必须更新。
六、自检规定
凡具备自检能力的单位,可向市防雷办申请自检,经批准可在本单位进行自检,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市防雷办备案。
七、收费规定
由于检测需要人力、设备、交通运输等,被检单位要缴纳费用,其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吉省价收字[1998]28号文件规定。坚决杜绝乱收费。
八、防雷设施的检测工作,由市防雷办负责。关于建筑物直接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批由市建委负责,工程竣工后由市防雷办审鉴,审鉴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市防雷办要主动与市公安局、技术监督局、建委等有关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全市防雷检测工作,使雷击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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