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长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5〕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长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长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通过省级专家论证,现就组织实施《规划》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我市2005年-2020年全市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努力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可能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近年来,我市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威胁着当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各级政府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规划》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如期完成。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发展趋势和《长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保证地质灾害能够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

附件:长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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